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如何解决
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如何解决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怎么审理?
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公安交警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来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它是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者的分析认定。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公安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导致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错误以及民事赔偿处理的混乱,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予以纠正。
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应当将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法律责任主体加以区分。交通事故责任者是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是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主体。但交通事故责任者与承担民事责任主体不尽相同,两者不能混同。下面,就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进行探讨。
三、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怎样处理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①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交通事故如何打官司
第一步:明确要“告谁”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第二步:拿到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虽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固然应当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调查范围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的限制,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时,法院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在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内容。如果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第三步:合理要赔偿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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