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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

交通事故 2025-03-29 02:16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认定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 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1、 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

三、怎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明确相互之间的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会根据其所做的相关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将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相关事故当事人对此都不能漠然置之。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此并不是十分重视,比如在交通警察做调查笔录时,对询问的问题的回答不是认真对待,觉得无所谓,有些人虽然对自己的回答给予了十分的注意,但在措词上却不是十分注意,结果使自己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对于事故认定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根据实践,对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第一、对于交通警察的询问一定要认真对待,准确回答

交通警察所做的询问笔录对于事故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依据之一,因此在回答询问的问题时就一定要认真回答,准确回答。尤其是在发现交通警察故意偏袒某一方时就更要注意。例如下面的问题:你当时离马路边有多远?如果你是位行人且立即回答一米的话,就可能造成非常不利的后果。对于这样的问话就一定要注意,因为马路边是个模糊的概念,到底马路边指的是哪里,必须反问警察,否则你就有可能被认定是在机动车道内。

第二、对于交通警察的现场勘察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1)在交通警察绘制图后,应当立即要求查看其所绘制的现场图,如果发现有不正确的地方要立即指出,并要求其修改。

(2)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在交通警察勘察之后自己也对现场进行摄像或照相,以备比较。

第三、当认定书做出来后,一定要认真审查书的内容

对于认定书的内容一定要认真审查:

(1)审查对事实部分的表述是否准确。

(2)审查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正确。

(3)审查法律条文是否应该适用到该事实上。

审查以上几点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专业性较强,因此最好聘请律师帮助审查,并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

四、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1.机动车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

在车辆修理或交付保管期间,修理人或保管人因试车或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义务人死亡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

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而又负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将死者的继承人确定为赔偿责任主体。

3.车辆被质押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应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4.委托临时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个人所有的车辆的所有人委托他人开车执行临时事务,受托人开车肇事的,车辆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列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受托人可以不作为被告。

5.出租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1)、客运出租车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车系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司机个人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个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出租车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不承担责任。

6.搭乘车辆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乘客就与司机之间就形成的系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承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乘车事故中的赔偿责任

(1)、客运车辆发生意外翻沉,与山体等撞击而发生事故的。除因伤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之外,承运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乘客作为原告起诉的,应以承运人为被告。

(2)、因客运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可依据客运合同关系追究车方违约责任或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追究侵权人侵权责任。前者不经公安机关处理,直接单独起诉营运人。营运人赔偿乘客损失后,可以起诉对方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者可以营运人和对方车辆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此情况应当先经过公安机关处理。

8.擅自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1)机动车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应当与擅自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所有人知道他人使用其机动车辆而不作否认表示并及时加以制止的,承担连带责任。

9..盗用他人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1)、盗用他人车辆,责任主体应为盗用者本人,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者瑕疵。

(2)、盗用人再将车借、租给他人,租用人或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租借人该车系盗窃所得。则盗用人作为拟制的机动车主,比照租(借)关系情况处理;

(3)、盗用人再将车借、租给他人,租借人明知该机动车系盗窃所得,仍租用或借用该车,则租借人与盗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10.连环购车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只能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原车主不承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11.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复函的精神,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但凡与保障第三人安全有关的保险,出卖人在过户前未经买受人同意退保的,出卖人应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分期付款购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实行分期付款方式购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分期付款人负有责任的,由分期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13.挂靠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挂靠登记的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管理费用的和得到经济利益的,由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承包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对于承包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15.借用关系中的擅自转租(转借)

借用人或租用人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将车辆转借或转租他人使用,次借用人或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次借用人或租用人与转借人或转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租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租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

借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7.非履行雇用合同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在非执行职务场合,由受雇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无力赔偿时,由雇主承担垫付责任。由于雇主此时不享有运行利益,不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雇主一方对雇员具有人的支配管理责任,另一方面对机动车又具有运行支配力,所以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角度出发,由雇主承担垫付责任,但垫付责任不等同于赔偿责任。

18.雇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受雇驾驶员在履行雇用合同的职务中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19.非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顺序首先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单位作为第一顺序责任人仅限于驾驶者系执行职务中致害。在非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单位仅在驾驶者无力赔偿时方承担垫付责任,即第二顺序责任人。

20.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21. 车主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即车主)自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