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重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使这一原则更加的具体化。
(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涵结婚自由,也包涵离婚自由,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原则并非倡导放任自己、轻率随意地对待婚姻,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走入幸福婚姻与结束不幸婚姻的自主权。
(3)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此对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
(4)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
(5)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较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立法规定予以特别关注。
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如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被监护、收养、抚养的权益;
再如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依法被赡养的权利。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本原则公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为保障这些基本原则及《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婚姻法》又做了六项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还从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法律的宣言性与导向性作用出发,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024最新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自1950年《婚姻法》标志着该法的初创,到1980年《婚姻法》的恢复和发展,以及90年代《婚姻法》为主干的分散化结构态势的形成,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截至2024年,原《婚姻法》已被废止,现行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编——婚姻家庭编。除此之外,还包括以下相关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此外,各地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些在处理具体婚姻问题时也可能需要参考。
2024年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原《婚姻法喊配》的基础上做了多项修改,主要变化包括:
1. 修改了受胁迫婚姻的起算点,从结婚登记之日起算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同时,取消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改为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重大疾病,郑友指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2. 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告雹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 增加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 规范了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这些变化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和家庭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婚姻撤销的条件、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以及亲子关系的确立等,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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