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辽宁阜新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5.23辽宁阜新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针对5.23辽宁阜新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情况如下:
一、因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包括:
1. 史永平,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在高速公路上违法逆向驾驶超载车辆,导致事故,现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 赵志远,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超速驾驶超员车辆,造成事故,现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共计28人,包括:
1. 何鹏飞,中共党员,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经理,项目负责人,建议撤职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张傲宁,中共党员,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建议降级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陈佰荣,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建议记大过处分。
4. 董伟业,中共党员,沈阳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办主任,建议降级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 苏志强,中共党员,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副指挥,建议降级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 王春雷,中共党员,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副局长,建议记过处分。
7. 白雪飞,中共党员,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稽查科科长,建议记大过处分。
8. 赵鑫,中共党员,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副处长,建议记过处分。
9. 李振明,中共党员,沈阳市警务工作站执勤民警,建议记大过处分。
10. 孟庆龙,中共党员,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队长,建议降级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 王凤洲,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长,建议记大过处分。
12. 郝居广,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建议记过处分。
13. 李鹏程,天津长途汽车站服务员,建议开除处分。
14. 曹连仲,中共党员,天津长途汽车站副站长,建议撤职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 朱振勇,中共党员,天津长途汽车站站长,建议降级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 徐庆,中共党员,天津通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长,建议降级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 吕广信,中共党员,天津通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董事长,建议记大过处分。
18. 赵俊起,中共党员,天津长途汽车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建议降级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 王敬,中共党员,天津长途汽车公司安全监督处处长,建议降级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 曹书毅,天津长途汽车公司副总经理,建议党内警告处分。
21. 肖福祥,天津长途汽车公司总经理,建议记过处分。
22. 刘金全,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驻站员,建议降级处分。
23. 王五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东区运管所所长,建议记大过处分。
24. 刘立新,中共党员,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秩序管理科长,建议记大过处分。
25. 杜若,中共党员,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建议记过处分。
26. 安长瑞,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民警,建议记大过处分。
27. 高飞,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教导员,建议记过处分。
28. 崔书伟,中共党员,内蒙古突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建议记大过处分。
29. 陈为义,内蒙古突泉县交通局副局长,建议记过处分。
扩展资料
2010年5月23日,辽宁省阜新市境内长(春)深(圳)高速公路彰武段发生一起逆行货车与客车相撞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3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03.5万元。
干部酒驾一般给予什么处分
干部酒驾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待公安机关对酒驾醉驾党员干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党员干部存在违法行为,且未发现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需要核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不需要经过初核程序即由监督检查部门直接办理立案审查手续,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这样可以大大节省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酒驾醉驾的党员党纪处分过程中,承办人员不能只是就事论事,局限于被审查人饮酒驾驶问题,还应增强审查敏锐性,将目光着眼于追溯违法行为的“前因”,运用系统关联的思维方式挖掘有价值的线索。在审查过程中,除核实被审查人酒驾醉驾的基本事实外,还应把监督触角延伸到违规吃喝查处上,及时了解饮酒事由、参加宴请的地点、参与吃喝人员信息、费用及支付渠道等情况,深入核查酒驾醉驾背后是否存在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对明确构成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坚持依纪依法同步审查,查深查透。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