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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怎样的规定的

劳动纠纷 2025-04-01 11:16

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怎样的规定的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二、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有何异同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处。

;相同的方面表现在:(1)结束仲裁程序。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2)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3)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序处理。(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

不同之处表现在:(1)生效的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事项怎么写

一,申请调解劳动争议书的格式要求:

1,首部:

(1)标题;(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事由。

2.正文

(1)调解请求:简要写明申请人提出调解的目的和具体请求事项;如有多项请求,应分项列出。 a686964616fe59b9ee7ad

(2)事实部分: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

(3)理由部分:要根据劳动纠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阐明申请人对纠纷的性质、被申请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

(4)证据:要尽可能列举足以证明纠纷事实的证据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并写明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3.尾部

(1)致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名称。

(2)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如果是法人应加盖公章。

(3)申请时间。

二、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制作的注意事项:

(一)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的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明确企业调解的适用范围是写好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的前提。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四种原因,申请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一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三)申请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调解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填写申请书。

(四)关于时限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

四、仲裁调解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五、劳动仲裁调解书双方没有签字怎么办

劳动仲裁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即生效,不需要双方签字。双方只需要签收,双方均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六、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协议内容违法,调解程序违法,一级工伤终止劳动关

协议书违法不签订即可。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是必经程序。已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前提下作出,工伤职工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是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调解能够达成协议的,是当事人双方妥协的结果,是对自己权利的自治,协议内容只有不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一般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工伤职工认为调解的结果不满意,可以不同意。达不成协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裁决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

对于一级工伤,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省市和司法实践中,鉴于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和期间的不确定性,均允许终止劳动关系,进行一次性赔偿。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一些省市允许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赔偿。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31条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