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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区分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

劳动纠纷 2025-04-16 03:31

一、劳动争议区分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

区分举证责任原则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来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避免泛泛而论举证责任。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行政诉讼领域中适用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因为握有证据是行为人作出主张和决定的前提条件。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组织,是劳动者分工协作共同劳动的整体,劳动者和劳动组织之间则发生服从管理和统一指挥的隶属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纵横交错性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之间,既有横向平等关系,也有纵向隶属关系。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是一种平等关系中的争议,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用人单位在企业管理中处罚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是一种隶属关系的争议,应坚持谁决定谁举证原则,因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者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掌握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和证据,如果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他不能提供证据,就丧失了胜诉权。区分举证责任,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原则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诉讼中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原则,是此类案件审理中必须加以明确的问题。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举证责任原则大致有两种意见:或是一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或是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双方主体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二是劳动关系除了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所具有的平等性外,还具有隶属性、财产性、人身依附性的特征。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上述特征,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一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失偏颇。 对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之间的争议,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对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是一种隶属关系的争议,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样,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拒绝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及防护用品等发生的争议,是一种由人身依附关系引起的争议,也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两者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类案件的主要证据,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等材料均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而作为劳动者对这些证据是不可能有举证能力的。因此,法院在审理具有隶属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要求作出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作出决定的行为是合法的;要求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没有拖欠工资、福利待遇等。若举证不能,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败诉责任。

三、劳动诉讼举证范围

劳动诉讼举证范围:诉讼当事人应具体阅读法院投递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划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以为可以证实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以下为您先容几种劳动纠纷案件有关举证范围的指南,为您诉讼提供参考。(一)一般举证范围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投递日期;2、劳动关系的证实;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实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实材料;3、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实;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实。(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2、按企业内部规章轨制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轨制;3、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需提供支付培训费的详细依据及必需服务期限等。(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详细数额等有关证据。(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国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等;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在劳动诉讼中,必须要遵守上述几个原则,否则最终做出的判决结果可能就是严重不公平、不合理的。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是需要实际提供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要看实际的争议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