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申请仲裁是告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一、劳动纠纷申请仲裁是告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劳动纠纷申请仲裁一般是仲裁与当事人签订雇佣关系的公司,如果是与总工室签订的合同就告总公司,反之则告分公司。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答,以合同为标准。如果没有合同的话,那肯定是总公司。反正我的就是这样,我直接告他们总公司。
大多数劳动局,其实不给力。比如,江苏上海,浙江,那边的劳动局他妈的都不给力。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你应当向其总公司提出仲裁要求
谁和你签的劳动合同告谁。
二、浙江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可否在案件审理中直接适用???
不可在案件审理中直接适用。原因是此指导意见没有法律效力,仅仅是内部工作指导文件。
我不是劳动仲裁专业人士,从个人理解的角度试着解说:
1.该指导意见印发的对象是各地的劳动仲裁部门,而且指导意见的发布单位是浙江省劳动仲裁委,比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级别要低,从某种角度来说这是一份“行业内部”的操作手册,是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业务指导,而不是针对所有劳资双方的准“司法解释”;
2.从目前的趋势来看,法律文书越来越倾向于说理,希望没有专业知识的人通过阅读法律文书就可以完整的了解法官或仲裁者如此作出决定的依据,因此,我觉得在文书中提一提此意见也未尝不可。
三、辞职报告应该怎么样写?
1、辞职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拒绝,当然,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单位也会找你的麻烦,得不到补偿金不说,还会要你交违约金,不给你办离职手续,对你今后的就业会有麻烦。
2、其实只要理由正确,辞职通知短短几句话就可以了,注意不能是辞职报告,因为只要理由合法是不需要批准的。但必须确保送达,也就是说要单位签收或挂号信送达,确保发生劳动争议时留有证据。
3、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这不但合法合规,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单位批准可以立马走人,他找不着你的叉,一般单位在这些问题上都会出错的。
4、所以你的辞职通知可以这样写:兹有某某部门某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现提出辞职。并请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特此通知
5、当然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任何理由,到时即可要求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走人。
6、通知书可以这样写:兹有某某部门某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于本人的原因,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辞职,将于30天后离开单位,请单位做好接替工作,我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工作移交,请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特此通知
四、湖州市打官司律师怎么收费?
浙价服〔2015〕203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二、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执行。
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法律服务,其收费标准为: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元/件。
(二)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4.8-6.4%,最低收费1500元;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4-4.8%;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3.2-4%;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2.4-3.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6-2.4%;
1000万元以上:0.8-1.6%。
担任二审代理、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
司法鉴定费等,依照律师服务收费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2015年10月8日。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15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
1000万元以上:1-2%。
三、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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