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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移财产怎样立案?

债权债务 2024-09-24 13:36

一、债务人转移财产怎样立案?

1.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债务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诉;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务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价格转让或收购财产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等等。

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二、债务人的牛羊怎么做财产保全?

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债务人的牛羊进行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即包括牛羊家禽,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债务人的牛羊多少只进行查封,并由债务人保管和喂养,末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进行处分。

三、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

1.否认权(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及其负责人实施的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或确认该行为无效,从而追回所转移财产的权力。

由管理人行使并向法院提起。

管理人接管的财产因行使否认权而增加2.别除权,指破产宣告前依法成立的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别除权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不是破产法所创设的,而是担保物权的转化形式,其基础是担保物权,其优先受偿权来自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和排他性。

管理人接管的财产因行使别除权而减少3.取回权,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

一般取回权: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向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如租赁物、借用物、寄存保管物、定做物、尚未出售的寄售物出卖人取回权:指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如果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可以向标的物的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管理人接管的财产因行使取回权而减少4.抵销权,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在立案前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以其对该债务人的债权和所欠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的权利。

管理人接管的财产因行使抵销权而减少

四、担保人能否申请债务人的财产保全?

能。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以申请保全债务人财产,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五、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是否可以对债务人申请财产保全?

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不可以对债务人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起诉,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起诉。

六、财产关系名词解释?

property relationship

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即在法律上被确认的所有制关系。

财产关系,有的是根据主体自己的意愿发生的,有的并不是主体自愿发生的,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确立的。

七、合伙财产份额名词解释?

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

八、债务人没有可执行财产怎么办?

债务人没有可执行财产时,我们可以申请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我们生活中讲的“黑名单”。当“老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被: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九、代位诉讼要求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吗?

没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对债务人是否有没有财产,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

十、债务人无财产无收入怎么办?

如果债务人没有任何收入的,债权人有以下的维权方式:首先,如果债务人只是暂时没有财产和收入用来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裁定此次执行中止,当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用来偿还债务时再恢复。其次,如果因法定原因,导致债权人现在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在未来也无法重新获得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终结。

为了避免因债务人没有财产偿还能力而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债权人可以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之前,做好资产评估以及债务人的偿还能力评估工作,同时,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保证人,由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