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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债权债务 2024-09-24 16:21

一、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本条法规是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责任限制的规定。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

2、按照这一条规定,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综上而诉,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现在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其他的公司都是可以成为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 例子:根据我国公司法,甲公司不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但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甲公司是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个普通合伙。这时由于合伙企业法属于法,符合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所以按照合伙企业法处理,该合伙是能够有效成立并运转的。

二、出资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一个组织创建时投入所需资金或其他必备技术、产权的自然人,称为出资人。

债务人是指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务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三、债务纠纷连带责任能反诉吗?

债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不可以反诉。因为不是案件当事人,只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提出的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牵连关系,不成立反诉。但可以依据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抗辩,提交自己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公司法第十五条中的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如何理解?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本条法规是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责任限制的规定。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

2、按照这一条规定,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综上而诉,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现在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其他的公司都是可以成为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 例子:根据我国公司法,甲公司不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但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甲公司是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个普通合伙。这时由于合伙企业法属于法,符合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所以按照合伙企业法处理,该合伙是能够有效成立并运转的。

五、夫妻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共同偿还责任?

夫妻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及所负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债务的偿还方面,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联带责任,即无论是谁单独分担债务,另一方都有责任为债务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夫妻之间也可以在婚前、婚后协商一些财产和债务的归属以及分担方式,但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夫妻债务仍然属于连带责任。

六、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果严重吗?

后果肯定是严重的。

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如果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并且是生效判决,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强制执行,要求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债务。

七、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人怎么区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主债务人又称第一债务人,是直接承担票据付款责任的人。

2、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的内涵: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保付支票付款人都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对象。当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付款人应按票据记载支付票款,履行应尽义务。随着主债务人的付款,所有的债务人的责任均告解除,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归于消灭。

3、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主要是向权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人追索款项。

八、合伙债务的清偿由谁承担,合伙人有连带责任吗?

合伙企业的一大特征便是,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完全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对外承担债务的,由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适应实务中有些投资人想投资合伙企业但又不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2006年修改《合伙企业法》时,新增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新类型,即,此类合伙企业仍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伙人分成两种,一种是普通合伙人,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种是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

二者责任不同,权利也不尽相同: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而不能是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要有一位普通合伙人,若普通合伙人全部退出或消亡而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该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其他法人,包括公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也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九、国有出资人和国家出资人的区别?

国有出资人即国家援权企业代表管理和监督国家投资项目,并且可以运用囯家给予的权力对项目增资扩产,对利润提成分配拥有决定权利。国家出资人是国家直接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直接对投资项目发展模式和发展盈利负责。

十、主债务人破产和连带责任人如何履行?

主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可以先向连带责任人追要债权,由连带责任人凭清偿债权的材料到清算组申请债权。

也可以债权人参加破产清算,所得到的债权清偿不足部分,再向

连带责任人主张权利,追要剩余债权。

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