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债权债务承担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债权债务承担的规定?
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还包括担保人和第三人的清偿。不同的清偿主体承担债务的依据不同,清偿方式不同,债务清偿后的权利救济方式亦不同。特别是《民法典》中新增的债务加入和法定债权转让条款,使得对债务的清偿方式更加多样化。
一 连带债务人的清偿
(一)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确定
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二)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的权利
1.追偿权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2.基于追偿权产生的代位权
连带债务人行使上述追偿权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三)连带债务的分担
《民法典》明确规定,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举例如下:
A出借给B、C、D共计100万元,约定债务份额为2:5:3,即B为20万元元,C为50万元元,D为30万元。债务到期后,C一人偿还了全部债务100万元。即C偿还了自己应承担的50万元债务后,又超出份额承担了另外的50万元的债务,故C有权向B追偿20万元,向D追偿30万元。但是B生病无力偿还20万。依据《民法典》的规定,B的20万元应由其他连带债务人按比例分担,即B应承担的20万元由C和D按债务比例承担。即最终的债务清偿如下:
D的债务清偿数额=自己应承担的30万元+B不能清偿的20万元×[D应承担的30万元÷(D应承担的30万元+C应承担的50万元)]=37.5万元;
C的债务清偿数额=自己应承担的50万+B不能清偿的20万×[C应承担的50万÷(D应承担的30万元+C应承担的50万元)]=62.5万元
二 担保人的清偿
(一)仅有保证人的清偿
1.按份清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是为按份清偿。
2.连带清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若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是为连带清偿。
3.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取得了两项权利:
(1)追偿权
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2)代位权
基于前述追偿权,保证人又代位取得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前提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保证人追偿的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只能向债权人追偿,不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二)混合担保中的清偿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是为混合担保,即物保+人保,实现债权的顺序如下:
1.有约定依约定
若担保合同有约定,则依合同约定,当事人约定优先。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1)债务人的物保>人保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物保或者人保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享有选择物保或人保的权利,没有顺序上的先后之分。
3.第三人的追偿权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权且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故在实践中,混合担保的第三人要慎重为他人进行担保,很有可能在追偿时发现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第三人的追偿权无法落到实处,反而损害了担保人的利益。
(三)担保人的追偿对象
无论是只有保证人的追偿还是混合担保中的追偿,都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而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三 第三人的清偿
(一)为第三人设立义务
《民法典》在明确合同相对性的基础上,也规定了一定情形下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即为第三人设立义务。即《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对债务的履行,来自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该履行不具有强制性,若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并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第三人代为清偿
《民法典》新增了第三人一定条件下代为清偿后的法定债权转让制度。
第三人代为清偿后,直接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产生了法律上的债权转让的后果。即《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制度的构成要件:1.第三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结果享有合法利益;2.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关;3.第三人获得转让的债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三)第三人替代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三人替代履行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是两个概念。在替代履行中,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没有关联,对债务人的履行亦不享有法律上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是由债权人寻找确定,用以履行原本由债务人履行的义务。故债权人与第三人应订立新的合同,合同标的是原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义务,合同对价由债权人支付。
(四)第三人的债务加入
我国现行法律一直未规定债务加入的问题。直到九民会议纪要,首次出现了债务加入。民法典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债务加入的情形。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对债务的清偿属于何种性质的清偿,第三人是何种法律地位,涉及后续的权利救济问题,《民法典》与《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是不同的。
1.《九民会议纪要》
(1)一般规定
《九民会议纪要》第23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即九民会议纪要对加入债务的第三人有着主体限制,只能是公司法人。债务加入后,第三人属于担保人的角色。至于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担保,九民会议纪要并未明确。
(2)特别规定
在信托合同中,为了增强投资人的信心,往往会约定增信条款,由信托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当事人提供增信措施。九民会议纪要对此类增信文件的性质作了相应规定。《九民会议纪要》第91条,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业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信托合同增信措施的当事人不仅仅包括法人,还包括自然人,一般是股东。这条规定,突破了上述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一般规定,主体扩展至自然人。同样,第三人加入后的债务承担,亦由保证责任扩展至共同债务承担。这只是一般情形下的例外,仅限于对信托合同中承诺文件性质的认定。
2.《民法典》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第三人的债务加入作了详细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①扩大了债务加入第三人的主体范围
民法典扩大了九民会议纪要中债务加入第三人的主体范围,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均可以成为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
②明确了第三人对加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九民会议纪要中的保证责任到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通过加大债务加入第三人的责任,增强了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同时,依照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法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要获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关的同意,如果未获得同意,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这又涉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划分,不利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民法典》则降低了公司第三人债务加入的门槛,因将第三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改为连带责任,则第三人债务加入无需取得决策机关的事先同意。
③增加了第三人债务加入的前提条件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是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前提。对第三人来说,应及时督促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拒绝与否的决定。
3.《民法典》实施后对增信文件性质的认定问题
《民法典》未将信托合同列为有名合同,对信托合同增信文件性质的未作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后是否还施用《九民会议纪要》有待解决。但从《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看,对增信文件性质的认定基本与一般规定一致,首先应认定为担保合同,其次再依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从《民法典》加大对债权人保护的目的看,《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九民会议纪要》的上述条款可能会被废止。
二、农村债权债务区别?
债权是指有借债代款的权力,债务是还款的义务
三、债权债务剥离办法?
剥离债权债务
所谓剥离债权债务是指在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将原企业中不属于拟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负债从原有的企业账目中分离出去的行为。 剥离并非是企业经营失败的标志,它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合理选择。企业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可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更具有竞争力。同时剥离还可以使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
二、企业如何剥离债权债务
将债务转移给原大股东,是常见的债务剥离方式。具体又可以采用“资产 负债”一并转移的方式。大股东将上市公司的资产连同负债一并接纳过来,然后由重组方注入新的资产。这种方式较为常见,因为收购方一般并不看重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而原大股东则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等驾轻就熟,可以继续原来的经营。
四、债权债务转移 法律
债权债务转移 法律
债权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债权债务转移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行为。在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中,债权债务转移往往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债权债务转移牵涉到一系列法律规定,需要从法律角度来认真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债权债务转移可以在两个主要情况下发生:
- 合同转让:当一方主动转让其在合同中的权益和义务时,债务随之转移到受让方。
- 法定继承: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司合并、分立或破产等,债权债务转移是由法律规定的。
为了确保债权债务转移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企业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
- 转让合同:合同转让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过各方的同意和签字确认。
- 合同终止:在债权债务转移过程中,原合同需终止,并形成一份新的合同,明确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 通知义务:债权债务转移必须及时通知相关方,包括原债权人、原债务人和新债权人。
- 债权债务记录:在债权债务转移后,相关记录必须及时更新和整理,以保证所有权益的合法性。
- 法律保护:如果债权债务转移引发争议或法律纠纷,主体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寻求法律机构的支持和保护。
- 合规审查:企业在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前,应进行充分的合规审查,确保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债权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
债权债务转移后,债务人与新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会发生重大改变。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应当转移到新债权人身上,而原债权人则解除相关义务。
在债权债务转移后,新债权人具有与原债权人相同的权益,可以对债务人采取法律行动,追索债权或寻求债务履行。债务人无权以合同转让为理由拒绝履行债务。
然而,债权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也需要满足一些前提条件:
- 合约合法性:原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合约存在违法或瑕疵,债权债务转移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或无效。
- 转让通知:债权债务转移必须及时通知原债务人,并取得其确认。否则,在法律效力上可能存在问题。
- 清晰记录:债权债务转移应有明确的书面记录,记录双方同意的细节和条件。
- 第三方利益:在债权债务转移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在法律效力上,应考虑到这些相关方的权益。
债权债务转移涉及到重大的法律责任和权益转移,因此在处理债权债务转移时,企业应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义务,保护自身权益。
债权债务转移的风险与应对方法
债权债务转移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企业在进行债权债务转移时,应认真评估与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情况及相应的应对方法:
- 法律争议:债权债务转移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或争议。企业应预先进行充分的法律调研和咨询,确保转移过程合法有效,并设定合适的争议解决机制。
- 合同限制:原合同中可能存在对债权债务转移的限制条款。企业应在合同签署时仔细评估相关条款,并确保转让行为符合合同约定。
- 第三方利益:债权债务转移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如供应商、员工等。企业应在转移前与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解决潜在的利益冲突。
- 信息保护:债权债务转移可能涉及到敏感信息的传递与共享。企业应采取有效的信息保护措施,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在处理债权债务转移过程中,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应对风险,并寻求法律和专业机构的支持。合法合规的债权债务转移有助于化解纠纷和风险,确保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结论
债权债务转移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行为,涉及到重大的法律责任和权益转移。企业在进行债权债务转移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性、科学性和合规性。
在债权债务转移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了解法律规定:企业必须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解释和应用。
- 与法律机构合作:在债权债务转移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企业应积极寻求法律机构的支持和指导。
- 注重合同安排:合同转让必须经过严格的合同安排和书面记录,确保各方权益的合法有效。
- 风险评估:企业应认真评估债权债务转移可能涉及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债权债务转移是一项涉及法律、商业、合同等多个领域的复杂行为,需要企业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只有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债权债务转移才能顺利进行,为企业的发展和运营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五、债权债务账户核算方法?
一、债权债务科目核算内容
为了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债权债务,需设置“应收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帐款”、“预付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短期借款”、“内部往来”、“专项应付款”、“长期借款”及“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等科目。为方便日后查帐,对于同一笔债权债务业务的金额不要在“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预付帐款”和“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两边挂帐,应把发生的业务金额放在同一个债权债务科目的同一单位名称下,期末根据余额方向再进行调整。
二、分别叙述以上部分科目的核算方法。
1、应收帐款本科目主要核算与客户办理结算,应向客户收取款项。本科目下设二个二级明细科目,即应收工程款和应收质量保证金,或应收某客户货款等。二级科目下按名称设三级明细科目。
销售货物时的账务处理:借:应收帐款-应收XX货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预收帐款本科目主要核算预收客户工程款、备料款、货款等,本科目下设二个二级明细科目,即预收工程款和预收备料款或货款,二级科目下按名称设三级明细科目。
按合同规定向客户收取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预收XX工程款/货款
3、应付帐款
本科目主要核算应付供货单位材料款、协力队伍分包工程款和对外结算的租入机械设备租赁费等,下设三个明细科目即应付购货款、应付工程款和其他,二级科目下按单位名称设三级
(购入材料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应根据有关凭证,借:物资采购 贷:应付帐款-应付购料款-xx单位
4、其他应收款
本科目主要核算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具体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存出保证金;预付帐款转入;与公司工会往来;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根据不同的经济业务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核算与公司工会往来时,季末应与工会核对相符后余额转公司财务部。
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款项,借:其他应收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
5、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主要核算除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具体包括:应付包装物租金;职工未按时领取的工资;存入保证金;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根据不同的经济业务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发生各种其他应付款项,借:现金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付款
六、债权债务法律知识?
债权债务是民法中的基本概念,关系到每个人的经济和法律权益。
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民法典》第118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依法债权。这种权利可能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而产生,其目的是要求特定的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与债权相对的是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义务。实际上,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它们将失去其意义。
在实务中,民间借贷债务纠纷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由于借条(欠条)格式不规范、利息约定不明、超过诉讼时效等原因,可能导致债权人败诉,甚至无法起诉,从而遭受巨大损失。因此,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全国性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法规。全国性法律法规在全国法院都具有效力,而地方性法律法规只在本地法院有效,通常不会与全国性法律法规冲突,但可能会更为具体。
总之,了解债权债务的基本法律知识对于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法律风险至关重要。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七、债权债务清册怎么写?
债权债务清册应当以文字或者电子数据等形式载明债权债务的种类、数额、履行期限及其他债权债务情况,并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签名确认。债权债务清册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制作,也可以由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代为制作。债权债务清册应当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一致后签署,并妥善保存。债权债务清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有约束力。
八、债权债务明细包括哪些?
(1)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2)从经济意义看: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九、无债权债务关系证明怎么写,债权债务是什么关系?
一、无债权债务关系证明怎么写
xx有限公司
无债权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减少到400万元。本公司已于2015年08月09日在手递手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迄今为止,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至此,本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对外也无任何担保行为,如有遗留问题,由各股东按照原来的注册资本数额承担责任。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特此说明。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20XX年 XX月XX日
二、债权和债务是什么关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了。
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主要分一下几类:
1、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2、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总之,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十、村办企业债权债务属于村级债权债务范围内吗?
属于因为村办企业是由村委会或镇政府出资或组织成立的企业,其债权债务的风险由村委会或镇政府承担。因此,村办企业的债权债务属于村级债权债务范围内。此外,对于村办企业的债务危机,村委会或镇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村民权益。注意:此为假设前提下的回答,实际因地区和政策不同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