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那么宣告死亡所需的失踪证明该怎么弄?
一、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那么宣告死亡所需的失踪证明该怎么弄?
你好这个一般由法院出具,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期满后,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问题,有3种不同计算方式, 第一种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第二种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 第三种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此时不受时间限制) 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程序方面,应向法院申请,让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一、宣告失踪:申请书,失踪的开始时间的证明或依据(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相关的报案材料、登报材料等),一般满两年; 二、宣告死亡的:申请书,重大事件的证明, 失踪的时间证明等(需要4年)。二、宣告失踪需要满足的条件?
宣告失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失踪人已经失去联系,无法联系或者与家人、朋友、亲戚分离时间已经超过规定时间。
2. 失踪人已经到被认为可能发生危险或者遇到意外事故的地方,例如去过容易出事的地方。
3. 已经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联系相关领事馆或者外交部门、发布寻人启事,但是一直没有任何消息。
4. 宣告失踪的人是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失踪需要直接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5. 宣告失踪需要得到法院的认定,而不是由个人自行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踪属于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满足以上所有条件,以确保申请成功并得到法律保障。同时,失踪人的家属或者朋友也需要尽可能地采取措施寻找失踪人,以确保及时找到失踪人并保障其人身安全。
三、宣告失踪要些什么证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四、宣告失踪后要多久才能离婚?
宣告失踪以后起诉离婚随时都可以,如果一方下落不明或失踪满两年的,人民法院会判决离婚;对于下落不明或失踪未满两年,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五、申请宣告失踪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程序方面,应向法院申请,让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
一、宣告失踪:申请书,失踪的开始时间的证明或依据(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相关的报案材料、登报材料等),一般满两年;
二、宣告死亡的:申请书,重大事件的证明, 失踪的时间证明等(需要4年)。
六、关于民法宣告失踪的计算时间?
1,失踪时间从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
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宣告为失踪人。2,相关规定: (1)《民法通则》规定: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民通意见》规定: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28.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七、宣告失踪、死亡是多久可以申请?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满四年的。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判决书除应当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的日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八、不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失踪多久才可以起诉离婚?
宣告失踪以后起诉离婚随时都可以。如果一方下落不明或失踪满两年的,人民法院会判决离婚;对于下落不明或失踪未满两年,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具体你可以咨询一下律师给你正确的引导和答案。
九、民间借贷债务人失踪
从古至今,民间借贷一直存在着,在许多社会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借贷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使得民间借贷债务人失踪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民间借贷债务人失踪指的是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并且无法与债权人取得联系,从而导致债务人行踪不明的情况。这种情况给债权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民间借贷的背景和现状
民间借贷作为传统的金融活动之一,具有历史悠久的背景。在过去,由于金融体系不完善,民众难以获取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借贷服务,因此将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灵活、高效的特点使得它成为了人们解决急需资金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银行贷款、信用卡等金融工具的普及和方便性逐渐增加,民间借贷的地位和规模明显受到了冲击。尽管如此,民间借贷在某些特定领域和人群中仍然占据重要地位,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小微企业中,由于许多人无法满足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借款的需求不可避免地使得民间借贷得以继续存在。
然而,民间借贷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民间借贷债务人失踪问题。随着债务人失踪的增加,债权人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和困境。
民间借贷债务人失踪的原因和影响
民间借贷债务人失踪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 1. 经济因素:借款人由于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力还款,从而选择失踪。
- 2. 欺诈行为:有些借款人借款时故意虚报身份信息或提供虚假资质,以达到骗取借贷资金的目的。
- 3. 风险意识淡薄:一些人对借贷风险缺乏充分认识,过于轻视还款义务,导致债务人失踪。
民间借贷债务人失踪给经济和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 1. 经济损失:债权人无法收回借款本息,造成经济损失。
- 2. 借贷信用受损:债务人失踪会影响债权人的借贷信用,从而难以获得更多的借款机会。
- 3. 社会不稳定:民间借贷债务人失踪属于违约行为,一旦大规模发生,会导致社会不稳定,破坏社会信用体系。
应对民间借贷债务人失踪的措施
为了降低民间借贷债务人失踪带来的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 1. 加强信息核实:债权人在借贷前应加强对借款人身份和信用情况的核实,避免因未经核实而导致的风险。
- 2. 建立借贷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应依法签订借贷合同,并明确约定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增加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 3. 建立信用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建立公共信用体系,提高债务人的诚信意识。
- 4. 加大法律监管力度: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5.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借贷双方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结语
民间借贷债务人失踪问题是当前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对债权人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加强债务人身份核实,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应对这一问题,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摘要:** 从古至今,民间借贷一直存在着,在许多社会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在民间借贷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下,民间借贷债务人失踪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民间借贷债务人失踪给债权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将探讨民间借贷债务人失踪问题的背景和现状,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民间借贷债务人失踪问题的内容,请阅读完整文章。十、民法中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多少?
宣告失踪:
(1)有失踪事实。(2)该失踪事实持续满2年。该难点在于确定失踪日期:(1)在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以音讯消失的次日为第一天。原则上,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为第一天。(《民法通则》28条)(2)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以事故发生之日的次日为第一天。(《民法通则》23、154)(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以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为第一天(《民法通则》第20条,23条,154条)2.宣告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该注意的是:前面两种情况有4年或2年的时间经过要求,而第三种情况并无任何期间经过的要求,如美国2001年的“9·11”事中,失踪人口即属于第三种情形。 此处下落不明计算日期,同宣告失踪之法律规定。一、宣告失踪1、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2、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1)受宣告人失踪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A.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B.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C.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D.民通意见规定公告期间为半年,但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公告期为三个月,应以三个月为准,(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A.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B.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C.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4)由法院宣告A.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B.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C.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并通过特别程序确定。3、宣告失踪的效力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制度:(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2)代管人没有先后顺序,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4)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的原告或被告。4、失踪宣告的撤销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终止,财产代管人应交还代管财产并汇报管理情况,提交收支账目。二、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推定死亡,侵犯死者名誉的由近亲属按亲等顺序去维护(先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没有的,则是其他近亲属)――注意:此时侵犯的不是死者的名誉权,而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并不是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可以起诉(折射说:这种公共利益,折射到死者的利害关系人身上――我国规定为死者的近亲属)2、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1)受宣告人失踪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A.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B.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C.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前一次序没有申请,后一次序不得申请)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4)由法院宣告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程序审理B.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即使是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没有机关证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C.死亡日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即判决生效之日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3、宣告死亡的效力(1)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丧失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2)婚姻关系自然结束(3)配偶取得单方送养孩子的权利(4)财产继承立即开始4、死亡宣告的撤销(1)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民法通则》第24条)A.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B.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不受顺序的限制。C.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2)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果(《民法通则》第25条;《民通意见》第37、38、39、40条)A.婚姻关系a、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b、如果配偶已经再婚的,应当保护再婚后的婚姻关系。c、如果再婚后离婚、再婚后该配偶丧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应当办理复婚手续。B.收养关系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为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C.继承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继承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D.赔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2、(有发言权的)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上一篇:信阳钢铁跟安阳钢铁什么关系?
下一篇:全职妈妈离婚该要多少离婚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