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名言?
一、法理名言?
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获得利益。
不知事实免责,但不知法律不免责。
即使是善良的事项,但如果不可能,法律也不强求。
紧急时无法律。
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
法律不强制任何人实施无益或者无用的行为。
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到处罚。
法律只要没有公布,就不约束人。
二、法理社会的解释?
法理社会是指在社会体系中,有完善的,全面的法律来制衡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并以法律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手段。
法理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法理作为法的渊源,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在社会主义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
社会,即是由生物与环境形成的关系总和。
人类的生产、消费娱乐、政治、教育等,都属于社会活动范畴。动物或其他生物社会行为也属于社会范畴。
社会指在特定环境下共同生活的生物,能够长久维持的、彼此不能够离开的相依为命的一种不容易改变的结构(社会又被歪曲内涵作形容词使用,形容在人群中混日子过生活的人,特指混混,在年轻人中使用甚广)。
三、什么是法理学?法理学的定义?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四、法理社会的概念?
法律社会是西方兴起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由于学科内支派繁多,对它尚无确切的定义。比较普遍的看法是: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人们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五、法理相悖的意思?
指的是在合法道理上相互被你不对称不一致的意思。
六、法理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就是指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
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的。不同科学中的推理是以该科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的。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推理是一种寻找和发现真相和真理的推理。
七、民法的渊源的法理?
在我国,目前法理属于民法间接渊源,在判决中不可以直接适用,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和标准。
民事领域的案件往往会千奇百怪,疑难案件的复杂程度常常让法官无从下手,根本就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或者习惯法对其进行法律定性,这个时候就产生了“法律漏洞”。
在社会生活高度复杂的今天,仅有制定法和习惯的民法渊源太过单薄,不敷使用。因此,法官必须睁大眼睛,去寻找更多的裁判依据,支持自己完成判决。否则,就只能委屈巴巴地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的诉求了。
作为法律人,在缺乏法律支撑的时候首先想到的肯定是法理。所谓法理,是指法律的一般性原理,为大家所一致认可的学说理论。
国外多将法理作为法律的补充性法源,其意义在于:
(1)法理可以不断丰富法律的内涵,推动法律的发展,纾解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窘状,保持法律发展的稳定性。
(2)法理的内容丰富,涵盖面广,作为法律的补充,可以避免法官无法可依的情形,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模糊的,法理均可以及时地填补。
(3)防止法官拒绝裁判的情形发生。假如法官依据现有的法律和习惯无法获得裁判依据,那么他将不得不驳回当事人的诉求,不做裁判,否则就是枉法裁判。可是,民事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这就造成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因此,有必要扩大民法的渊源,将法理纳入其中。
我国制定《民法总则》时并未将法理作为民法的渊源,此举引来学界一片批评之声。这样做的理由有二:一是目前法官素质参差不齐,贸然将法理作为法律渊源有可能会导致法理滥用的情况,破坏司法裁判的相似案件相似处理的一致性;二是将法理作为民法的渊源会挤占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地位。的确,一旦法官有法理作为内心的支撑,足以形成“内心确信”,就不必再援引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了。
可是,这两个理由怎么看怎么牵强。什么时候法官的素质才能提高到可以援引法理的程度?怎么判断法官的素质高低?法官素质低,恰恰是因为缺乏法律理论的熏陶,更是需要深入学习法理,这个时候恰恰应该将法理作为法源,提高法理的地位,引起法官的重视,引导法官去学习法律理论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因为素质低、掌握不住就把法理弃之不用,无异于因噎废食。
至于将法理作为法源会挤占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地位,更是站不住脚的理由。一者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作为明确性和操作性更强的法源,完全可以规定其适用顺序在法理之前;二者只需要像限制习惯的适用一样,对适用法理做出明确的限制,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法理被滥用和挤占其他法源地位的情形发生。
当然,不把法理作为法律渊源的做法,虽然与国外通行做法截然相反,但是也不全然没有道理。主要原因在于法理的范围太广了,内容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法律理论一直在随着社会生活发生着变化,将法律作为法源很可能会破坏法律的确定性,造成司法的混乱和随意。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状况:每个法官对同一理论的理解各不相同,各自依着自己的理解去审理案件,导致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官手里有了不同的结果,司法的权威何在?法律的确定性何在?
所以,我们既要将法理作为法律的渊源之一,又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对法理的适用做出明确的限制,维护法律的确定性。
八、法理比例原则?
法律上宪法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九、法理学的地位?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从现实的和历史的各种法的现象中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规律的学科。
1、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同法学的各个学科都有相当程度的关联,对法学的各个学科都有程度不同的影响。从总体上来说,它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
2、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阔,它涉及法学体系中的其他各个分支学科。一方面,法理学研究法自身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法理学研究各种法制和法治现象,主要包括立法现象、执法现象、司法现象等监督现象。如此广阔的研究范围,说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3、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并不把自己的研究视野局限在某一个特定的范围,法理学的任务不仅在于记录法的资料、注释法的的含义和抽象出法的本质。还在于研究应当制定和变动什么法、制定和变动多少法,如何使法的制定和变动适应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如何使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取得实效。
4、法理学不仅要使用各部门法学中提供的各种资料又要指导各部门法学。例如,法理学根据对中国法制性质等等的分析,阐述了人人都要守法、决不允许有超越法之上的特权的概念。通过这种论证所形成的理论对于学习各个部门法学就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5、以论带史,如果没有法理学的指导,没有对于法的本质、形式和其他种种法的现象的深刻的法理学的理解,没有对于法的一般知识的掌握,就难以对历史上复杂的、具体的法的现象给出科学的的解释和正确的评价。
十、法人成立的法理依据?
有固定办公场所,注册资本,能独立承担责任
上一篇:赌博属于什么罪?
下一篇: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