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和企业兼并区别?
一、企业改制重组和企业兼并区别?
企业改制重组是企业内部体制改革,包括股份制改革,承包制改革等;企业兼并是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企业,包括收购,入股等。
二、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
企业债务重组有多种方式,其中包括债务重组协议、债务重组计划、债务重组管理、债务重组清算等。
债务重组协议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达成一致,重新安排债务偿还方式和期限。
债务重组计划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按照法定程序达成协议,重新安排债务偿还计划和方式。
债务重组管理是指债务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债务重组,实现债务重组的监管和管理。债务重组清算是指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通过清算资产来偿还债务。
三、什么是债务重组?企业为什么要进行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的目标有二:一是承担损失,二是盘活资产。其中盘活资产是企业起死回生的关键,企业经营困难和亏损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债务负担沉重本身,更多的是不良资产或者低效资产影响了企业的获利能力。当企业的收入不足,缺乏足够的现金流量来维持经营资金的正常周转,最终导致企业进入资金不足经营恶化资金进一步短缺的恶性循环,从而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已经造成的损失是盘活资产的前提,按照主要承担损失的对象不同,可以将债务重组分为外部重组和内部重组。所谓外部重组就是主要利用政府或者大股东等外部力量对债务进行重组,而内部重组则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清偿债务。无论是外部重组还是内部重组,只有债务重组中每个参与者进行一定让步,然能使得债务重组顺利进行,每一个参与者的损失才会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文件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三个文件的主要契税优惠政策,对于完善企事业单位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一、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契税征要符合相关条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免征契税要符合相关条件。 1.非公司制企业改造,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建,且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免征契税。 2.公司制改造要考虑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制改造必须是企业整体改建。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它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或支公司。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和支公司不是企业法人,没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种行为是不能够免征契税的。二是公司制改造,应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即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二)国有企业特殊契税优惠政策延续 为鼓励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优惠政策,继续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组建新公司给予契税减免。 具体内容是:“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上述土地,如果属于划拨土地,在投资设立新公司过程中,由国家收回该划拨土地后以出让方式进行投资,不能免征契税。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合并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合并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减少了争议。 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需要注意,公司合并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且对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享受免征契税。此外,企业合并契税免税政策,只适用于新设企业与被合并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行为不适用。 四、公司分立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分立的免税政策,但作了文字表述的调整。一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一些,减少了争议。二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不征收契税”改为“免征契税”,表述合法了,减少了文件执行的争议。这是因为,企业分立,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了转移,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如果以规范性文件给予优惠,只能是免征,而不是不征收。 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提醒企业注意,企业分立免税政策,只适用于新设企业与被分立公司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行为,不适用于契税免征的优惠。 五、企业出售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出售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出售”改为“企业整体出售”,解决了企业部分出售、分解出售的契税征免的争议问题。 企业整体出售,一是指企业卖给一个纳税人,而不是分解成几块土地卖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二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转让,而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支公司”及其相关资产的行为。这两类整体出售行为均不能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文件关于企业出售的规定是:“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企业破产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破产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注销、破产”改为“企业破产”,更加合理。“破产”是企业注意原因的一种,删除了“注销”行为免征契税的规定,解决了企业因注销而转让土地房屋契税征免的争议问题。 财税[2012]4号文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产企业的土地属于划拨土地的,破产清算时由国家收回,承受土地就以出让方式获得,受让方是债权人也要缴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这一条款是对政策性债转股的特殊的优惠政策。不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普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予免征契税。 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债转股,是政策性债转股,主要依据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94号)进行的。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亦规定,政策性债转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资产划转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以及:“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因此,行政性划转,是法定的行为,免征契税是合理的。 财税[2012]4号文件同时明确:“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资产划转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无偿划转”改为“划转”。因为企业资产的“划转”只能是无偿的。资产有偿或视同有偿的“划转”是资产的出售、赠与和交换、买卖等交易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契税条例及细则已经做出了明确征税的规定。 把握这条政策主要有两点:一是转出与受让企业是否拥有共同的投资者,即其投资主体是否相同;二是该项行为不属于市场的交易行为,转出资产企业与受让资产企业均系单方面行为,转出方并未因此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受让方也并未因此付出相关的经济利益。 资产划转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编《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01年)的解释,会计制度对于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对于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当企业按规定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按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 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要按固定资产清理进行处理,具体是: 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或董事会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按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累计折旧(按已提折旧额)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 若无偿调出时发生清理费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发生净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从会计处理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般情况下的资产划转,账务处理为:调出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减少,调入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增加。
五、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好处?
企业可以通过改制重组形成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能力;
公司改制时将主要经营业务进入股份公司,与其对应的土地、房产、商标及其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必须同时进入股份公司,做到资产完整、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企业改制重组有利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改制重组会使股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股权纠纷隐患;
改制重组使企业通过整合主营业务形成完整的产、供、销体系,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企业可以通过改制重组建立公司治理的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六、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法律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法律
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背景下,一些国有企业面临着债务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法律。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法律的首要目标是促使国有企业实现债务的合理化和可持续发展。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国有企业的经营稳定,也有利于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原则
在进行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时,中国法律明确了一些重要的原则。
- 自愿性原则: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应基于自愿原则,债权方和债务方应自愿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 公平性原则:债务重组应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 透明度原则:债务重组程序应公开透明,所有相关信息应及时披露,使各方能够全面了解债务重组进展。
- 合法性原则: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债务重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些原则为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程序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 债务重组计划的制定:债务重组方应制定详细的债务重组计划,包括债权债务清单、债务重组比例、债权转股等内容。
- 债务重组协议的签订:债权方和债务方应在债务重组计划的基础上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并签订合同。
- 债务重组审查与批准:债务重组协议需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认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需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 债务重组实施:债务重组协议生效后,债务重组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债务清算和资产处置。
- 债务重组结果确认:债务重组完成后,需进行结果确认,确保债务重组达到预期效果。
这些程序确保了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透明性、合法性和效果。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挑战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债权方和债务方的利益较难平衡。债权方往往希望尽可能多地追讨债务,而债务方则希望在减少债务的同时保留一定的经营空间。
其次,债务重组涉及多个相关方的利益,协调各方的意见和诉求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此外,国有企业债务重组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要与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规则相协调。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建议
为了有效应对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挑战,以下是一些建议:
- 加强政府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债务问题。
- 促进市场化债务重组:鼓励债权方和债务方主动参与市场化债务重组,提高债务重组的效率和可行性。
-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法律法规,提升债务重组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 加强国际合作:债务重组涉及国际债权人和跨国公司等相关方,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形成合力。
这些建议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结语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法律为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有助于实现债务的合理化和可持续发展。然而,国有企业债务重组面临一些挑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只有通过各方的合作与努力,才能推动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
希望中国国有企业能够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克服困难,实现债务的合理化,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七、企业债务重组方案及流程?
关于企业债务重组方案及流程因公司情况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债务重组准备工作。接受委托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包括对主体资格、法律条件,各当事方的资信以及是否涉讼、存在或有债务等进行调查等。
2. 确定债务重组方案。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等进行分析,制定出适合企业的债务重组方案。
3. 与债权人协商。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 签署协议。根据协商结果,双方签署协议。
5. 实施债务重组。按照协议内容,实施债务重组。
八、企业债务重组的意义是什么呢?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 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 “法定准则” 及“司法主导” 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 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九、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法律规定是指对国有企业债务进行重组所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国有企业债务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规范了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程序和操作细则。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必要性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解决国有企业债务过高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债务,这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通过债务重组,可以有效降低债务负担,为国有企业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
- 优化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国有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资产负债不匹配的情况,资产结构亟待调整和优化。债务重组可以通过清理不良资产和剥离无效资产,实现国有企业资产结构的优化。
- 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国有企业债务过高不仅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还使得企业面临着更大的经营风险。债务重组可以减少企业的财务压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债务重组的立案程序和条件
- 债权债务的确认和调整
- 债务重组的交易方式和原则
- 债权债务的履行和监督
- 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
债务重组需要依法立案,并满足一定的条件。立案程序包括债务重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确保债务重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债务重组涉及到债权债务的确认和调整,需要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务转换等方式对债务进行调整。
债务重组可以采取多种交易方式,包括债权转让、债权置换、债务转让等。债务重组的交易原则包括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等,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重组后,债权债务需要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履行和监督。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按时履行还款和偿付义务,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对债务重组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债务重组的顺利进行。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产生纠纷,相关责任和纠纷解决机制也需要明确。债务重组的各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法律规定的意义和价值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法律规定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保障和规范
- 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 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
- 规范债务重组市场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法律规定为债务重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细则,为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债务重组的各方在进行债务重组操作时,可以有据可依,减少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法律规定通过优化国有企业债务结构,降低债务负担,进而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债务重组可以减少企业经营风险,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法律规定通过明确债权债务的确认和调整方式,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得到保障,维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法律规定为债务重组市场提供了规范,促进了债务重组市场的健康发展。债务重组市场的规范运作,有利于提高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务重组的参与度,增加债务重组的成功率。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法律规定是对国有企业债务重组进行规范和操作细则的法律依据。它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可以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规范债务重组市场,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十、企业破产重组个人债务怎么办?
企业破产重组一般会和债务人达成重组协议,对于个人债务,一般由新公司承担,也可能会达成按部分归还债务的可能性。具体比率为多少双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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