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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什么?

债权债务 2025-01-04 20:08

一、知情权是什么?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二、知情权裁判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所提岀知情权是否成立,是否支持该请求的诉讼。

三、公民知情权条例?

从知情权的基本内容来看,既包括知晓属于公法范围的事务,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社会公共事务等,也包括对公民自身信息的知情。因此,说它的性质兼有公法权利和民事权利两方面特征是有根据的。总而言之,知情权就是公民可以知晓其感兴趣的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及与已有关的私人信息的权利。

对于知情权的性质,学术界尚无定论。有人主张知情权是一种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而非民事权利;有人认为知情权主要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公法权利),但也具有一定成分的民事权利性质,尤其是其中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更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民事权利。

四、村民知情权法?

村民的知情权,就是村务公开的内容,早在2004年,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04]17号文件),意见中第二个问题就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阐述了四个方面问题。

1.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把村务公开的内容规定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

2.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3.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

4.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

5.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五、债务公司怎样化解债务?

企业化解债务风险的主要措施和方案可以包括以下几点:

1. 制定合理的债务管理策略: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需求制定合理的债务管理策略,包括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债务结构、偿债能力等,确保不过度借债,避免债务风险。

2. 多种融资渠道的有效利用:企业应积极寻找和利用多种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以分散债务风险,降低融资成本。

3. 加强财务管理能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对财务状况的监控和预警,及时识别和应对债务风险,确保及时偿还债务。

4. 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和合作:企业应与债权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向债权人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并积极寻求债权人的支持和理解,争取更好的债务条件。

5. 资产处置和重组:企业在面临债务风险时,可以通过资产处置或者重组来降低债务压力。这包括出售无关资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减轻债务负担。

6. 寻求政府支持:在债务风险较大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寻求政府的支持,如寻求财政资金的补充、政策性融资支持等,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综上所述,企业化解债务风险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和方案,包括债务管理策略、融资渠道利用、财务管理能力强化、与债权人的沟通合作、资产处置和重组,以及寻求政府支持等。

六、企业的知情权和员工的知情权分别指什么?

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关心和询问都应该主动告知劳动者。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一项权利,在用人单位不主动了解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必向用人单位主动说明。那么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和劳动者的知情权有哪些呢?下面由劳动法律师为大家简要讲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一)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主动的告知义务,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书面告知劳动者,让劳动者在告知书上签名确认,以防止劳动者向仲裁委或法院主张用人单位欺诈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告知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情况,如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学历或工作经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上海劳动法律师为大家介绍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也欢迎大家咨询。

七、知情权属于什么法?

很多法律中都有知情权的规定的。一般是通过告知义务来体现的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保险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4、《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人

八、十大知情权?

(1)预征知情权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征地情况书面告知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户。因而农民朋友们从此刻开始知情,知道自己的土地有被征收的可能。而知情权是一切征地权利的基础。

(2)调查结果确认权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即农民朋友们有权确认自己的土地此时的具体状态是怎样的,具体有多少土地会被征收,并明确因为此次征收,自己有多少地上财产会受到影响。

(3)申请预征听证权

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即农民朋友们有权对征收的预计划提出自己的异议和反对的声音。

(4)批复结果知情权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国土局负责具体实施。我国的法律法规之所以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的批复权限设置得如此之高,就是因为国家深知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因此,如此重要的程序结果,农民朋友们理所应当有知情的权利。实践中存在的征地批复需要申请信息公开才能获取的情形,是极为不正常的。

被拆人十大知情权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知情权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客观上来说,如果征地势在必行,农民朋友们的土地不得不响应国家的号召被征收,那么对于必将失去土地的农民们来说,合理合法的征地补偿、安置结果定然是他们所期待的最后保障。因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布,并使每个被征地的农民了解即将可能落实的方案,是其必须拥有的权利。

(6)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权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前一项权利一样,关乎农民们最后的保障的方案,对此有异议,有否定的声音是在所难免的。拆迁方不应该因为怕麻烦,就剥夺了农民们这项至关重要的权利。

(7)报批参与权

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实践中,一些地方会出现提供虚假意见材料的情形,甚至直接由村集体的个别“代表”代替村民签字表态“无异议”,这都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8)要求公告权和拒绝权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9)获得足额征地补偿安置权:根据《物权法》第42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克扣、挪用应当补偿安置给农民们的费用。确实保障农民们在土地被征收后,还能有质量的生活。如果发生不能足额获得协议明确的补偿的情形,农民朋友们有权依照上述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权利。

(10)要求恢复耕种权

现实情况中,也不乏依照合法程序征收完了土地,长时间不使用的情况。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基本上满两年仍未按要求使用的土地应当有权被要求恢复为可耕种的土地,还农民朋友们原有的土地家园。

九、债务核销和债务减免区别?

主要是以下两点区:性质不同:免除是债权人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可以免除对特定债务人的全部或者是部分债务。

而债务抵销则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通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或者法定的抵销情形,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销。

条件不同:债务免除只需单方表示即可,但是债务抵销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十、隐性债务和显性债务区别?

显性债务是指监管法规允许、相对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如地方债)和以非债券形式存在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中由财政负责偿还的部分;以及政府部门和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用事业单位的举债。

隐性债务,其中最为大众熟悉的就是城投债。这类债务均没有纳入到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随着其规模的扩张,也存在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