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凭证与债务凭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所有权凭证与债务凭证的区别是什么
债务凭证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用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债务凭证存在于各种信用形式中:
在商业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商业票据,如商业本票、商业汇票等;在银行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银行券、银行票据以及各种形式的银行存款凭证等;
在国家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期限的国库券;
在消费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抵押凭证等。
除此之外,债务凭证还包括各筹资主体所发行的其他各类债券,如国内市场的市政债券、公司债券以及国际市场的外国债券、欧洲债券等。
所有权凭证:产生占有或控制某物的法律权力的全部证据。
二、债权凭证的概述包括哪些内容
1、债权金额及其债权依据。债权金额是未实现债权的金额。债权依据,是指债权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编号。
2、执行费的交纳情况。为了便于执行费的管理,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原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收取情况,有利于防止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阶段的执行费的流失。
3、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主要是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义务是在申请执行时要提供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的证据。
4、债权凭证的期限。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申请执行是重新启动一个执行程序,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精神而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必要的,况且规定申请期限也便于管理和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债权凭证既不同于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也不同于中止裁定书。债权凭证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宜定得过短,如一年的时间,也不能定得过长,甚至无期限。
三、债务凭证与债权凭证一样吗
肯定不一样的,一个是收入对应的债权一个是采购对应的债务
四、票据的知识?
具有流通性的书面债权债务凭证。即票据以书面形式载明债务人按照规定条件(期限、方式等)向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的义务。票据是一种信用工具,具有法律效力,其转让需要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票据行为方可实现。票据可以分为商业票据、融通票据、银行票据等几大类。①商业票据,是商业信用中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主要有期票和汇票两种。商业票据的转让要经过背书,背书人负有与持票人相同的对票据进行支付的法律责任。通常商业票据的持有者将其提交银行贴现,以取得现款。②融通票据,又称金融票据,是专为融通资金而签发的票据。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由需要融资的一方作为债权人签发票据,另一方则作为债务人予以承兑。需要融资的一方可持已承兑票据通过贴现等方式获得资金;而于票据到期前将款项送交承兑人以备清偿。融通票据的流通不反映真实商品的周转。③银行票据,是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了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支票和银行券就其银行债务凭证的属性而言,也是银行票据。票据的主要形式有:期票。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承诺在约定期限偿付欠款的债务凭证。期票在到偿付期限之前,经债权人背书后可以转让,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限。期票的每次转让均须经过一次背书,在出票人到期不能偿付情况下,背书人向有偿付责任。汇票。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开具,命令债务人支付一定款项给第三者或持票人的支付命令书。它又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本票。以出票人本人为付款人的票据,一般为银行所签发,有些由邮政部门、市政机关及私人公司所签发。本票可以用作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也可向出票人兑取现金。票面载明受款人姓名的为记名本票,否则为不记名本票;票面上规定有票据期限的为定期本票,否则为即期本票。支票。存款户向银行签发,要求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上按一定金额付款的凭证。支票可以按照其期限、形式、用途等划分为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保付支票及旅行支票等等。支票经过一定的手续如背书等,可以广泛地转让流通,具有信用货币的职能。票据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要经过票据行为才能真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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