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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是怎么定义债务的?

债权债务 2025-04-23 12:16

一、我国法律是怎么定义债务的?

一、民法通则84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上述规定供参考。

二、可以延长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的时间吗

一、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是多久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二、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办法有哪些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务清偿规定了诉讼时效。如果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债权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将承担驳回诉讼请求等败诉的后果。但你是杏注意到,《民法通则》第140条有这样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有鉴于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可以采取下面10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者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臼起重新计算。

6、保留证据。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7、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

8、提起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9、让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

10、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三、借钱购买房产,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存在时间

是普通的债权债务有关系,对方结婚了,此债务因上其结婚前所借,故为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当然除非他的配偶愿意帮其偿还例外。对于时间,如果有明确的还款期限,则从该期限开始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如果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则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但要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四、债权人能否就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共同起诉不同的债务人

可以的,可以指定部分共同债务人进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五、什么是税收债权,它与一般债权有何不同?

税收债权债务理论的引入,使税收法律关系被界定为债权债务关系.然而,税收债权作为公法之债,毕竟有不同于一般债权的特性.

国家对税款的征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将其称为税收债权.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收债权原则上优于其他债权.这种税收优先权只是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在其与担保物权竞合时,只有以设置先后来确定优先顺序,应将课税核定时间作为税收优先权的设定时间.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税收债权人,一是税收债务人.税种法的规定仅确定具体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依据,至于何种人需具备何种条件方可成为税收债务人,税法并无明确的规定,学术界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借鉴私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税收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构成要件应该包括税收权利能力、税收行为能力和税收责任能力三方面,据以明确纳税人的负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