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公司的清算是破产的前提吗?公司破产是必须是债权人申请的吗?请高人指点啊,急急急。

债权债务 2025-04-29 04:16

一、公司的清算是破产的前提吗?公司破产是必须是债权人申请的吗?请高人指点啊,急急急。

公司注销分为自行注销和司法注销,自行注销的自行清算,一般为资能抵债。而公司破产为资不抵债,破产前必须清算,依此来决定对债权人的偿还比例,完全不能还的享受有限责任保护。

债权人、债务人均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如果有用,请采纳

二、请问营业执照网上年检开业、清算什么意思

你的公司是正常经营的企业,选择开业。如果你不想做已经准备注销登记,办理清算备案,进入清算阶段,那你选择清算。清算是公司招告天下,公司要关门了,有债权债务的人赶快来清算登记了,过期不候的意思。

三、债务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将来应收金额的差应该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吗?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四、债权债务互相抵消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乙公司欠丙公司货款100万元,而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100万元。经三方协商签订了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将三方债权债务相互抵消。请问这在税法上允许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6号)两个文件的内容是关于这个问题的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相互抹账的专用发票抵扣问题。《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6号)规定,《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226号)第五条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未经市国税局批准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因相互磨账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凭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确认抵扣”的规定停止执行。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大国税函[2006]126号文件中针对相互抹账的专用发票抵扣问题,停止执行,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凭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确认抵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