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什么关系啊???
一、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什么关系啊???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所做的分类。绝对关系是指义务主体范围不确定的那些民事法律关系。相对关系则是义务主体范围可确定的那类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不同方式所做的分类。物权关系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人一般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即可实现其权利。债权关系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只有得到债务人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权利。
二、什么是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抗辩权人并不能否定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或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但是可以根据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拒绝履行义务。
三、色相是指色彩的什么,也叫色彩的什么
色相是色彩的首要特征,是区别各种不同色彩的最准确的标准。事实上任何黑白灰以外的颜色都有色相的属性,而色相也就是由原色、间色和复色来构成的。色相,色彩可呈现出来的质地面貌。自然界中各个不同的色相是无限丰富的,如紫红、银灰、橙黄等。色相即各类色彩的相貌称谓。
色相的特征决定于光源的光谱组成以及有色物体表面反射的各波长辐射的比值对人眼所产生的感觉。在测量颜色时,可用色相角H 及主波长λd(nm)表示。在聚合物中为根据色的XZY系列表示的主波长和补色主波长相对应的色感觉。
一般高聚物本身在熔融态下与标准色系溶液比较,与其一致的颜色标准号称作色相数,由于高聚物种类很多,标准色系也很多。常用标准色系都是按国家标准规定方法配制。
扩展资料:
任何黑白灰以外的颜色都有色相的属性,而色相也就是由原色、间色和复色来构成。各种不同的颜色(色相)是无限丰富的,如大红、果绿、橘黄等,如大红、普蓝、柠檬黄等。色相是色彩的首要特征,是区别各种不同色彩的最基本标准。
四、中东指的是哪些地方?
中东”一般是指欧、亚、非三洲连接的地区,主要是亚洲西部一带。这个名称的来源是过去欧洲人以欧洲为中心,按距离远近把东方各地分别称为“近东”、“中东”和“远东”。
“中东”地区的范围,没有明确的划分,特别是“中东”和“近东”没有严格的界限。现在一般所说的“中东”包括埃及、巴勒斯坦、叙利亚、伊拉克、约旦、黎巴嫩、也门、沙特阿拉伯、科威特、阿曼、土耳其、伊朗等国家。总面积为7百多万平方公里,人口1亿多。中东地区大多数是以阿拉伯民族为主的、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国家。以色列也包括在“中东”范围之内。
中东是欧、亚、非三洲的交通枢纽,战略位置非常重要。中东拥有极为丰富的石油资源,石油蕴藏量约占整个西方世界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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