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无效制度中的时限有什么限制?
一、破产无效制度中的时限有什么限制?
第一,可撤销行为的产生时间的限制。
新破产法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可撤销的行为,管理人都可以申请法院行使撤销权。相比较旧破产关于债务人无效行为产生的时间限制而言,新破产法对债务人的行为限制期限由申请前的六个月增加到了一年,最大限度的防止债务人欺诈性破产行为的产生。
第二,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债务人放弃债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破产管理人提出撤销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债务人的行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债务人的行为应归于无效。债务人未给付财产的不再给付;对于已给付的财产应当返还,破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二、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一、依据成立的公司是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依据、成立的企业是无限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的,但却允许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些企业不是独立法人,所以不能成为公司,并且由企业业主直接承担无限的企业责任。 有限公司是公司所有人对其债权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无限公司是公司所有人对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国境内的公司都是有限公司。
三、银行的“坏帐”是什么?
呆账也可能收得回也有可能收不回,一旦被确认为是坏账了,一定就是收不回来的款项了.
坏帐指:
1、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2、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呆帐指:
原则上是欠款3个月以上的叫呆帐,(但每个企业都不同,视情况而定,总之是短于3年的。)
企业发生呆坏帐流程是这样的:
正常债务发生----3个月以上变呆帐-----3年以上或债务人破产死亡等原因变坏帐
处理方法:
计提坏账时: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实际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
实际发生的坏账以后又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四、什么叫反担保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五、人死后遗产是不是先还账?
如果继承人不继承,那么只有在被继承人财产范围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