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二、申请执行书递交法院已经超过六个月了还没执行我该怎么办
如果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那就不是法院的问题了,如果是执行法院拒不执行,你可以提请它上一级法院指定执行。
三、债务官司执行起来困难么
应该不困难啊!象你这种有欠条,只要法院能找到人,这案子是能当厅宣判的!你首先去立案大把案立上,估计1个月左右就应该差不多开庭。 主要是现在的世道变了。哎!
四、比较难的执行案件到哪个地方投诉
比较难的执行案件不存在投诉的问题,如果法院不主动调查,可以去法院的纪检部门投诉,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投诉到哪里都没有用的。
五、强制执行的根据是什么?
在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数额及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有执行据,即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法律文书者必须在当事人不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3、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①先予执行的裁定书;②执行回转的裁定书;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4、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5、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
6、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该公证债权文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7、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行政决定。
六、儿子的房,父亲有经济纠纷,可以对房子执行吗?
1、《中知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立法时,已经考虑到这种可能出现的困境,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道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部分急专需费用;
2、法院判决赔偿生效后,对方无现金可供执行,则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均可被强制执行,但应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如果被属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在其以后有财产时,随时可继续执行,直至还清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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