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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常识: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开公司吗

知识产权 2025-04-24 02:16

一、知识产权常识: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开公司吗

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流程如下:1、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3、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1、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2、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二、法律对知识产权出资有什么具体规定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为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两类权利。因而,应注意到知识产权出资标的中不包括著作权。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还要求,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按照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人实现其权利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自己直接运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二是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用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属于第二种知识产权实现的途径,所以出资的具体方式应当包括“转让”和“许可”两种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然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三、投资的定义

投资指的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

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等。前者是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后者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投资是创新创业项目孵化的一种形式,是对项目产业化综合体进行资本助推发展的经济活动。

扩展资料:

投资作用:

1、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非常紧密。在经济理论界,西方和我国有一个类似的观点,即认为经济增长情况主要是由投资决定,投资是经济增长的基本推动力,是经济增长的必要前提。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可以从要素投入和资源配置来分析。

2、投资是促进技术进步的主要因素

投资对技术进步有很大的影响。

一方面,投资是技术进步的载体,任何技术成果应用都必须通过某种投资活动来体现,它是技术与经济之间联系的纽带;

另一方面,技术本身也是一种投资的结构,任何一项技术成果都是投入一定的人力资本和资源(如试验设备等)等的产物。技术进步的产生和应用都离不开投资。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投资

四、知识产权使用权能作为出资吗

我国工商登记实践中已有不少使用权出资的企业得以设立,司法实践中亦有认可了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合法性的案例。

在合资设立企业时,外国投资者可否以技术出资,仅以一定区域的独占使用权出资,保留技术的所有权及其它区域的使用权呢?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3部外资法都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出资。但是,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则该等法律语焉不详。

有人提出仅能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还有人提出使用权出资时仅限于独占许可使用权。笔者认为:使用权出资应属合法,且方式不限。

符合出资条件

《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规定应该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主张仅能以所有权出资者,大概是为《公司法》规定之“转让”字样所局限,以为仅“所有权”可以谈及转让,因我国《商标法》、《专利法》的措辞严格区分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也即《商标法》、《专利法》中所称“转让”仅指所有权的转让,不包括“使用权”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