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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一般是多少?

知识产权 2025-04-26 03:16

一、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一般是多少?

日常生活中,人们发明新产品、新工艺后,应该向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以保护知识产权。专利局拿到资料后会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发放专利证书。实质审查是要向申请人收取一定费用的。那么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一般是多少?下面请看小编总结的这篇文章。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一般是多少?一、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用是多少?一般而言,发明申请审查费2500元。专利局可以就某些费用(申请费、发明申请审查费、发明申请维持费、复审费和授权后三年的年费五项)对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实行减缓。申请人为单位的,可减缓上述费用的70%(复审费减缓60%),申请人为个人的,可减缓上述费用的85%(复审费减缓80%)。二、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特点是什么?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只有发明专利在申请中有,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没有这个阶段,发明专利必须审查,不审查的话是不会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如果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未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多次答复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实审周期较长,若从申请日起两年内尚未授权,从第三年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逾期不缴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按规定进入授权程序。三、实质审查分为哪两种?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1、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即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2、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

二、专利什么时候提交的,多久才能下

按照《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要经过初步审查 、实质审查、授权并公告等一系列审批程序,完成这些程序所需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各个环节的进展情况。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的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为争取时间,申请人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早日公布其申请;在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根据申请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因此,申请可以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就请求实质审查。另外,申请人提交的各种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在审查过程中是否要来回修改或补正、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员的工作量等都会直接影响审批的时间。 一般说来,一件发明专利需要约3年时间才能获得专利权。由于实用新型只需初步审查,相对于发明的专利申请程序简单,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确定后,通常需要约1年左右的时间就可获得专利权。外观设计申请日确定后,获得专利权通常需要约半年到1年左右的时间。

一般发明专利申请日起18个月后公开,如果公开后即提出实审的话,一般是二通后授权,这样就是二年多的时间,总之是要看具体的案子情况和审查员,法律是不限审查时间,只对申请人的答复时间有限制(一通4个月,二通及以后是二个月)。也可申请时即提出提前公开并实审,这样会快些,但最快不会早于18个月授权,即使18个月内审完了,也要等到18个月后授权,因为要考虑抵触申请的问题。

另,发明专利在公开前是不受保护的,也即申请日到公开日间的他人实施是不侵权的;公开日至授权日之间是临时保护,待授权后可以追溯,也就是说申请最终如不授权也就不保护了;只有授权以后才真正保护。所以不是受理即受保护的。

三、以知识产权出资要求是什么?

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1.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2.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3. 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1)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2)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3)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4)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