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屋维修合同纠纷
一、什么是房屋维修合同纠纷
什么是房屋维修合同纠纷?
房屋维修合同纠纷是指在房屋维修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各方之间的不当行为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房屋维修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维修单位或个人之间订立的,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的合同。
房屋维修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维修的范围、质量、工期、费用等内容,但一方或双方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导致纠纷的发生。
- 合同费用争议:维修合同中通常包括维修费用的支付方式、金额等约定,如果双方对于费用的支付方式、金额有争议,就会引发纠纷。
- 维修质量不达标:合同约定了维修的质量标准,如果维修质量不符合约定,存在质量问题,就会引起纠纷。
- 工期延迟:合同约定了维修工期,如果维修工期延误,未能按时完成维修工作,就会引发纠纷。
房屋维修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房屋维修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以下是几种常用的解决方式:
- 友好协商解决:当出现房屋维修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通过对话、沟通寻求共识。友好协商是一种简单、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有利于双方保持良好的关系。
- 调解解决:如果友好协商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申请调解。调解是一种由第三方进行调解的方式,调解员通过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 仲裁解决:如果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申请仲裁。仲裁是一种通过仲裁机构进行的解决方式,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意见,作出公正、合法的仲裁结果。
-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审理的解决方式,法院根据双方的主张、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如何避免房屋维修合同纠纷
为了避免房屋维修合同纠纷的发生,双方在订立合同前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 明确合同内容:在订立合同前,双方应该明确合同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以及费用等内容,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 选择信誉好的维修单位或个人:在选择维修单位或个人时,要选择有一定信誉和业绩的单位或个人,避免由于维修单位或个人不负责任而引发纠纷。
- 合理约定费用支付方式: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维修费用的支付方式,避免在维修过程中产生费用争议。
- 监督维修过程:在维修过程中,双方应该积极参与并监督维修的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解决。
通过合理约定、正确选择维修单位或个人以及积极参与维修过程,能够有效地避免房屋维修合同纠纷的发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小结
房屋维修合同纠纷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维修单位或个人之间在维修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当行为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解决房屋维修合同纠纷的方式包括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为避免房屋维修合同纠纷的发生,双方应该在订立合同前明确合同内容、选择信誉好的维修单位或个人、合理约定费用支付方式,并积极参与维修过程。
Disclaimer: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二、什么是房屋销售合同纠纷
什么是房屋销售合同纠纷?这是经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因为房屋销售合同涉及到人们的居住和财产权益,所以它的纠纷问题也相对较多。本文将介绍房屋销售合同纠纷的定义、常见的纠纷原因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房屋销售合同纠纷的定义
房屋销售合同纠纷是指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因合同履行中的违约、争议或纠纷引起的法律争议。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到房屋的产权、质量、交付时间、欺诈行为等方面。
房屋销售合同纠纷是民事纠纷的一种,主要涉及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关系。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以不正当手段达成合同,另一方可以依法寻求维权和解决纠纷。
常见的房屋销售合同纠纷原因
房屋销售合同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原因:
- 合同履行违约: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标准等要求履行义务,导致纠纷产生。
- 房屋质量问题: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结构安全隐患、装修质量不达标等。
- 交付时间问题: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导致购房者权益受损。
- 合同欺诈:一方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房屋真实状况等手段达成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 解除合同争议:双方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存在分歧,导致争议产生。
解决房屋销售合同纠纷的途径
当发生房屋销售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维护双方关系。
- 调解: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由相关调解机构或专业人士协助双方进行调解。调解的目标是寻求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 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法院进行诉讼。诉讼程序比较繁琐,但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具有较高的法律保障。
以上方法并非孤立存在,当事人在解决房屋销售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结合运用,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决方案。
如何预防房屋销售合同纠纷
虽然房屋销售合同纠纷难以完全避免,但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预防潜在的纠纷发生:
- 严格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义务。
- 认真核实信息:购房者应仔细审核房屋的相关信息,如产权证、规划许可证等,确保合法性和真实性。
- 寻求专业建议:购房者可以咨询律师、房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士,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 签订合同前检查: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了解其实际情况。
- 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应明确约定房屋的价格、交付时间、质量标准等重要事项,避免引起纠纷。
通过以上措施,当事人可以减少房屋销售合同纠纷的发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房屋销售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人们的居住和财产权益。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理性对待,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更重要的是,购房者在购房前应加强预防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如有更多相关问题,可随时咨询专业人士。
三、什么是房屋维修加固工程?
房屋维修加固工程是指房屋建筑荷载改变;结构承载力、耐久性不满足设计或使用要求;使用功能等改变时进行的加固工程,常用的方法一般是:外包钢加固 、复合纤维类材料加固 、植筋、化学锚栓 、粘钢加固、修补裂缝、预应力加固
四、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卖之后需要过户,在房屋过户的时候卖方与买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一旦纠纷发生之后就要去解决,而在这个时候很多人对解决纠纷没有任何的想法,也不知道怎么样做。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浙江的柳玲云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律师。
五、租赁房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租赁房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协商:合同纠纷发生后,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争议。协商是最直接、最经济、最快速的解决纠纷方式。
2. 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邀请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人员(如律师、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等)协助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帮助双方当事人沟通、分析利弊,寻求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3. 仲裁: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4. 诉讼: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失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履行。
在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时,应考虑纠纷的性质、金额、证据等因素,以及当事人的成本和收益。建议在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六、房屋维修金是啥?
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房屋灭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七、什么是具备维修房屋资格?
房屋建筑维修资质:
1、劳务企业资格准入承诺书。
2、企业介绍。
3、劳务企业资格准入申请表。
4、本企业与其他公司合作经历及信誉调查。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资质证书复印件。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税务登记证复印。
10、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复印件(北京市内项目)。
12、反映劳务企业施工能力、业绩和信誉等方面的证明资料原件。
13、劳务企业自带施工机具明细表。
14、自带机具发票复印件或自带机具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15、劳务企业关键岗位(安全、质检、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16、
劳务企业关键岗位(安全、质检、特种作业)人员身份证、岗位复印件。
八、房屋维修基金是终身维修使用吗?
是的,房屋维修基金是终身维修使用的。业主在购房时需要缴交纳一次,如果居住期间动用了房屋维修基金,导致账面金额低于百分之三十,那就需要再次续交。房屋维修基金主要是用于小区的公共部位修缮,房屋维修基金一般由售房单位代收。
九、房屋赠与合同纠纷哪个律师专业??
一、赠与合同的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移转财产权利的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的要约经承诺后,赠与合同成立。受要约人拒绝承诺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赠与人与受赠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多用于小金额赠与。
(2)书面形式。赠与人以书面文字表达赠与内容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形式。贵重物品或数额较大的赠与,多采用书面形式。
(3)公证形式。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所订立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形式的赠与合同效力优于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4)登记形式。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合同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登记转移赠与财产而订立的赠与合同。不动产赠与、一些注册动产的赠与,其转移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案例名称:李某、刘某塔、黄某华及刘某河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民申2635号
【争议点】
李某、刘某塔、黄某华及刘某河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是借贷还是赠与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刘某塔与黄某华夫妻二人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刘某河对借贷关系的认可,虽借条系刘某河一人出具,没有李某的签名,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款项用于为刘某河与李某夫妻二人购买房屋,可以认定刘某塔与黄某华夫妻二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李某否认上述借条或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李某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或者协议。正如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称,“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的观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由刘某河与李某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一、二审法院支持二位长辈要求二人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
实务要点二:
当事人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实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未支付购房款,主张双方系赠与合同关系,同时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董某因与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民终3286号
【争议点】
董某因与胡某房屋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是赠与还是买卖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2017年8月16日,胡某与董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为1332800元,将涉案房屋卖给董某。2017年8月28日,董某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董某至今未支付房款。现胡某以董某未支付房价款,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不排除胡某有将涉案房屋给予董某的想法,胡某未能证明实为遗赠抚养,董某亦未能证明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即董某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董某实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是至今未支付购房款,且其不认可双方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胡某现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董某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是赠与。董某关于涉案房屋为赠与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胡某以董某不支付房价款,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三:
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依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单方撤销赠与。
案例名称:付某2、付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民申6046号
【争议点】
付某2、付某因赠与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付某2将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单方赠与以及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对应《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之规定,付某2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并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付某,属于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付某2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付某2所持将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单方赠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在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 对应《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故付某2所持有权撤销赠与条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付某2所持已尽到抚养义务、付某生活能得到充分保障等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四:
夫妻双方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房屋赠与的,子女以在一年前曾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抗辩父母撤销赠与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徐某玲与徐某启、任某芝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陕民再36号
【争议点】
徐某玲与徐某启、任某芝因撤销赠与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徐某玲为徐某启、任某芝的女儿,在父母年老病弱时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徐某启、任某芝作为父母,亦可以随时向女儿徐某玲提出赡养要求。因徐某玲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13年6月徐某启、任某芝以徐某玲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诉请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其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并未超出法定除斥期间,二审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并无不当。徐某玲以其自2008年以后就不再与父母往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10年在其父母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时,其明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徐某启、任某芝请求撤销赠与合同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
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婚后将配偶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该行为构成夫妻间赠与。在婚前借款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出借人以赠与行为损害其债权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高某峰与秦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2民终381号
【争议点】
高某峰与高某、秦某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高某峰主张高某在未清偿高某峰借款且无其他偿还保障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损害了高某峰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撤销高某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的行为。根据本案证据,高某在婚前因购买及装修涉案房屋向高某峰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款法律关系,在高某与秦某登记结婚后,秦某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但未支付对价,即高某峰所称高某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对高某峰负有债务,高某同意将秦某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属于无偿转让其财产,并无不当。关于高某无偿转让财产是否对高某峰造成损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 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某峰与高某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形成于高某与秦某结婚前,属于高某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相关借款用于购买和装修涉案房屋,而涉案房屋在高某与秦某结婚后,由高某与秦某共同居住使用。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高某对高某峰所负涉案债务系用于高某与秦某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高某与秦某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认定秦某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的行为并不会对高某峰的债权造成损害,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峰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小结 ·
房屋赠与多出现在亲属之间,包括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父母与亲子间的房屋赠与。由于其与普通赠与相比,具有人身法与财产法的结合性,赠与动机具有独特的伦理性,导致此类的房屋赠与案件审理时必须兼具情理与法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房屋案件中,对于父母与亲子间的房屋赠与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其二,夫妻双方将其房屋赠与子女后,可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赠与。子女以在一年以前曾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抗辩父母撤销赠与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三,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同时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其四,《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予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
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庭判决吗?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标的额比较小,在实务中通常会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因此根据小额诉讼程序的有关要求,一般会当庭判决。
假如房屋租赁合同标的额比较大,通常会选择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会当庭判决,一般会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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