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报告制度意义?
一、风险报告制度意义?
《规定》内容及特点
《规定》共6章38条,突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对全省所有工业企业实行全覆盖管理。考虑到目前对“工业企业”没有明确的概念、范围划定,《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业企业的具体行业目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定》细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责任。《规定》专设“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一章,重点规范企业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包括要求企业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辨识,并对照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进行重点排查和风险等级确定;
要求企业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实施分级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明确了事故易发多发的发包、出租、交叉作业等情况中各相关方的管控责任;建立保障性机制,要求企业开展教育培训、实施公示警示、动态管理安全风险,并建立档案台账等。
《规定》创新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监督管理方式。《规定》专设了“安全风险报告”一章,对安全风险报告的方式、内容、时限、变更、责任等进行了规范,并将企业安全风险报告履行情况、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情况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要求建设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企业通过系统将辨识出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推动实施非现场监管,打破传统监管方式的局限,提升监管的质效和水平。同时规定企业要按时、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二、请示报告制度内容?
请示报告制度是指在组织机构中,下级部门或个人需要向上级部门或领导请示或报告某项事项或决策,以便上级部门或领导进行审批或指导。
请示报告制度旨在保证组织机构内各级部门之间及个人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决策的合理性及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同时,它也是一种组织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组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开工报告制度是指?
开工报告制度,直观旳理解是开始施工前,必须有属于此项施工内容的开工报告。
其实要明确的是开工报告批复流程中旳各项检查工作。
施工准备(专业人员 ,管理体系,安全措施等)
施工条件(设备,原材料,环境)
保障措施(专职管理人员:如八大员)
这些都完备了,开工报告也就批准了。
人们常把这些管理要求称为,开工报告制度。
四、双报告制度是什么?
“双报告”是指驻区单位社会责任报告和在职党员参与社区活动报告制度。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五、什么叫“零报告制度”?
零报告制度”,就是从初次上报报表到本次上报报表之间的时段内,即使没有出现新情况,也要将报表填上“0”上报的制度。上报报表的时间和时间间隔是上级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掌握某时段内的最新情况。
现在不单在传染病统计工作上实行“零报告制度”,在一些特殊时期的其他工作也实行“零报告制度”,比如自然灾害、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社会安全、政治事件等等。实行“零报告制度”,“零”的情况也要报告,就意味着有关方面要负起责任。因为故意“错报”比“不报”的罪过要大。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解释零报告制度时说,零报告制度不同于不报告。当某一地区没有出现疫情时,当地的卫生厅局也必须予以上报,上报疫情情况可以为“零”,但决不允许不报告。
扩展资料:
起源与案例
SARS零报告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零报告制度,始于2003年4月20日。卫生部新闻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解释零报告制度时说,零报告制度不同于不报告。当某一地区没有出现疫情时,当地的卫生厅局也必须上报。上报疫情情况可以为“零”,但决不允许不报告。
甲型H1N1流感零报告
世界卫生组织2009年5月2日晚确认全球16个国家和地区有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786例,并且表示不排除把流感大流行警告级别提升至6级的可能性。同时,又有多名不同国家的确诊患者经过治疗已经痊愈。中国卫生部也于5月2日下发通知要求,从5月3日起,对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观察情况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
六、什么是零报告制度?
“零报告制”是指从初始报告表到当前报告表期间,即使没有新的情况,在报告表中填写“0”的制度。汇报时间和时间间隔由上级规定,目的是掌握一定时期内的最新情况。2.目前,“零报告制度”不仅应用于传染病统计工作,还应用于一些特殊时期的其他工作,如自然灾害、交通安全、生产安全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七、报告制度具体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通过完善制度机制,优化监督质效,提升治理效能,加强对学校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江苏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重要环节实行报告制度,旨在将日常监督嵌入到“事前酝酿、事中讨论和事后执行”全过程,形成“以权力制约为目标,以请示报告为抓手,以规范程序为纽带,以风险防控为核心”的监督工作机制,把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嵌入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重要环节全过程。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增强主动性,做到应报尽报。实行分级管理,凡列入重大事项范围的,均须按要求由牵头部门、单位或所在部门、单位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不得漏报、缺报。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增强时效性,做到实报快报。按照“第一手情况、第一份资料、第一时间报送”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具体地报送重大事项,及时跟踪重大突发事件。已报告的事项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后再次报告。
第三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落实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是各党(工)委、党总支,各部门、单位。
第六条 涉及学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以及其他省管领导干部重要情况及重大舆情,均须第一时间报告校党委,同时报告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经校党委同意后,由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报告。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按规定第一时间向省纪委监委报告。
第七条 涉及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教职员工、学生的重要情况,由单位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或职能部门报告,经职能部门汇总分析后按程序报告校党委,同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八条 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各部门、单位及重大突发事件直接负责人均须第一时间向校党委报告,同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九条 涉及其他方面的重要内容由各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汇总分析后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四章 报告范围及程序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政治舆情风险、恶性违规违纪、重大伤亡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系统故障、刑事或治安案件、重大教学事故等方面,影响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稳定,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各部门、单位和该事件直接负责人须第一时间向校党委报告,同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及领导班子重大事项。主要包括违反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方面有关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换届或人员变动后班子名单和分工情况等,各部门、单位须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中央、省委组织部门有关规定,领导干部须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工作由组织部定期组织,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阅。领导干部家庭办理红白喜事、长期不能在校在岗工作等情况,干部个人须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其他列入报告范围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要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等,由各职能部门、单位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备。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有关事项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舆情时,有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在按规定处置报告的同时须第一时间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口头报告,并在突发事件或舆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后续处置包括有关责任及整改落实情况,须及时书面报告。其他重大事项须提前 3-5 个工作日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包括事项名称、责任人、实施依据、主要内容(含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领导意见等内容,并填写《淮阴工学院重大事项报告表》。
第五章 有关纪律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将重大事项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若出现有关重大事项应报告而未报告或虽已报告但实际未按报告内容执行的情形,视造成影响或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只对事项的程序性、规范性及实施过程中的遵规守纪情况进行监督,不参与重大事项实施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更不能代替重大事项实施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重在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实施单位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要履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的职能监督责任,强化自我监督意识,切实担负起对重大事项的主体监督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安全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涉及需向省纪委监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及时报送。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纪委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八、庭前报告制度及流程?
庭前会议制度
庭前会议制度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调取新证等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同时,审判人员还可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对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中文名
庭前会议制度添加概述
解 释
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程序
类 型
庭审的准备程序
属 性
制度
功能定位
庭前会议的功能。从立法定位上讲,庭前会议是庭审的准备程序。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庭前会议制度的宗旨是确保法庭的集中审理,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保障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庭前会议的重点在于集中那些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影响庭审顺利进行、制约庭审效率的突出问题。 考虑新刑事诉讼法仅列举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与会代表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庭前会议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管辖权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调取证据、变更强制措施、证人保护等。为了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凡是可能导致庭审中断进而影响庭审效率的程序性问题都应通过庭前会议来集中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发挥这一制度的预期功能。 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与会代表多数认为,庭前会议并非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应当在必要时才启动,并应当集中于程序性争议较大的案件,如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案件,以及一些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通过庭前会议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进行证据展示、争点整理等,可以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兼顾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有代表指出,庭前会议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宜扩大,考虑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对于那些当事人没有争议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通常无需召开庭前会议。此外还有代表认为,对于那些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召开庭前会议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基本构造
庭前会议的主持者。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审判人员召集庭前会议,但实践中具体由谁来主持该程序还有待明确。有代表认为,如果合议庭组成人员主持庭前会议,可能产生庭前预断的风险。 不过有代表指出,庭前会议由主审案件的法官主持更加符合现阶段的司法实际,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全卷移送制度,此种情况下再考虑庭前预断的风险问题已经无实质意义;另一方面,主审法官主持庭前会议有利于其对案件争点的了解,便于其在后续的庭审中把握案件的焦点和关键,提高庭审的质效。 被告人的参与权。被告人是否需要一律参与庭前会议,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庭前会议涉及被告人的实体及程序性权利,有代表认为,应当让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在送达起诉书的环节,就可以征询被告人关于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及相关问题的意见。可见,在庭前环节应当对是否召开庭前会议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为便于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具体的参与方式可以灵活处理。如果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应传唤其到法院参加庭前会议;如果被告人被羁押,应尽量在看守所内召开庭前会议。 也有代表认为,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有必要参加的才参加,没有必要的可以不参加。另外有代表指出,对于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不应召开庭前会议,因为庭前会议涉及专业的法律事项,在缺乏辩护人参与的情况下,庭前会议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重点问题
庭前会议解决事项的范围。庭前会议能否解决实体问题,解决到何种程度?法律并未明确作出规定。有代表认为,庭前会议以提高庭审效率为价值目标,因此其仅应解决程序问题,如将实体问题纳入庭前会议可能导致庭前会议功能的膨胀,甚至冲淡庭审的功能。退一步讲,即使将实体问题纳入庭前会议来解决,也应作必要的限定,否则可能不利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此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别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功能,明确庭前会议就是为庭审做准备,刑事审判应确保以庭审为中心。 另有代表则指出,庭前会议不应排斥实体问题。在庭前会议中整理证据及事实的争点,也可以明确庭审的重心,提高庭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有代表认为,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等问题可以纳入庭前会议中一并解决,以便促进后续庭审的顺利进行和案结事了。 庭前会议的效力。有代表认为,庭前会议的效力对于庭审而言是相对的,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达成共识的事项,就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解决;对于那些达不成共识的事项,就需要延伸到庭审阶段解决。在庭审中是否还可以再次提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主张?有代表认为,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之类的申请,如果在庭前会议中被依法驳回,除非有新的依据和理由,否则不能在庭审环节再次提出此类申请。也有代表认为,如果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限制过严,可能不利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进而影响庭审程序的正当性。实践中应当妥善处理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与审判权及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不应当通过庭前会议反而限制了被告人的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庭前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解决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与会代表普遍认为,通过庭前会议,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在庭前解决当事人对证据合法性问题存在的争议,可以避免因该问题而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有代表认为,非法证据排除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控辩双方之间的争议也比较大,很难在庭前会议中彻底予以解决,因此,对于一些案件,庭前会议可能只是为庭审阶段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便确保当庭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问题,避免庭审因此而中断。尽管立法将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庭前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还面临着诸多复杂的问题,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解决能力可能比较有限,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九、什么是大户报告制度?
中金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中金所对持仓量较大的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要求达到中金所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 (2)资金来源说明; (3)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5)中金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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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十、建立报告制度指什么?
为了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任务,进行每天汇报制段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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