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是不能过户的吗
一、抵押车是不能过户的吗
抵押车就是原车主分期付款购车,然后把车开到典当行抵押给典当行换钱,典当行会与原车主签署抵押协议,内容大概是典当行借原车主X万元,原车主按月还本息,如到期未能还款,典当行有权对抵押车做出处置,由此发生的一切纠纷及法律责任由原车主承担,就这样,到期没还款,抵押车就诞生了。
车子已经办理抵押,说明车子物权已经暂时不属于车主所有。所以,车主没有权利把暂时不属于他的车子过户他人。需要还清抵押款,解除抵押,之后,确权,才可以办理过户。
合法的抵押车双方或者三方应当到机动车的登记机关(即当地的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记录可以在《机动车登记证》内显示(该证中有专门的一页是抵押登记记录,其中有抵押的时间和时效以及变更、注销的记录)。
一般在抵押期间,或者债务未履行完毕时,不要买抵押车,否则会有风险。买抵押车时一定要看该《机动车登记证》中关于抵押登记的内容,如果最后一次抵押登记已经办理注销,说明该车的担保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已经不是抵押车了,就可以购买了。 如果没有办理注销抵押登记,车管所也不会给你办理过户手续的。
购买已经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时,应尽快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买回来之后被原车主回着担保公司银行之类的收回或者盗回。
二、我车借朋友他偷着给抵押了,我报警警察不立案说是纠纷怎么办?我知道车抵押在哪里?
你需要把你的朋友和接受抵押的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
正常的抵押手续里面必须要有证明抵押物所有权的依据。在没有搞清抵押物所有权的前提下就做抵押抵押合同本身就不成立。汽车作抵押很明显汽车都有行驶证上门都有车主信息。抵押权人在未获得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与占有人私自设定抵押权无效。《担保法》34条也同时规定了抵押物的范围,必须是抵押人所有的交通工具才可以做抵押物。
其实你朋友把你的汽车抵押也具有非法侵占的意思。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很少会立案,这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可以自诉的刑事案件。
建议你请律师民事起诉。这类案件事实清楚会胜诉。
三、债权转让车辆合法吗
如果借款人无法进行还款时,贷款银行或平台债权转让通知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实在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或平台只能讲车辆进行抵押拍卖,将所得的款项偿还贷款。
抵押车拍卖的合法正规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抵押车的购买是无法申请过后的,不过抵押车辆的保险以及年审等问题都是能够正常进行,这一点购买者无需担心。
1:根据有关规定指出,车辆抵押在未进行登记时,抵押是没有法律效果的,合同也是如果,所以在购买后遇到纠纷,债权人会很麻烦。
2:抵押人无法理解车辆的权属,也是无法理解车辆之前是否有过抵押。
3:抵押期间,抵押人随时可不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该抵押的车辆,其他债权人也可要求债务人以该车辆清偿债务。
四、你们好我想问一下,抵押车丢失是协议纠纷还是刑事案件!请大家帮帮忙
严格意义上讲,应该属于经济纠纷 抵押车无法过户,也不是典型的质押物,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所以公安机关无法立案的
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抵押车最多是个合同质押物,车的所有权并不是你,还是找找关系吧,正常的法律途径可能不能维护你的权益
五、我买了一部抵押车,现在上海易鑫金融租赁公司的人来抢车,我与原车主有抵押合同的,这个怎么处理?
可以报警处理。
按照描述,应该是这辆车先在租赁公司按揭买的,然后又抵押给你,最后又卖给你,那么租赁公司抵押权在先,优先获得以车辆价值偿还债权的权利,你只属于第二抵押权人,人家扣车子也是合理合法的,可以向原车主追偿损失。
按照与原车主的合同约定处理,违约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