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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高法院民一庭: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纠纷 2025-04-21 08:16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最高法院民一庭于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后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请求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都明确指出,只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能享有这一权利。实际施工人不属于这一范围,因此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之所以禁止挂靠、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行为,旨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发包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到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有资质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或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该合同被认定无效。尽管如此,若实际施工人所建工程验收合格,追溯其是否有建设资质已无必要。然而,在承包人并非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其向法院主张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得到支持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中规定,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但并未明确这是否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同时获得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对于这一争议,从支持和不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角度进行法律引用和最高院案例分析。

不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1.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明确,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是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并不在此范围。

2.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如吴道全、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指出,实际施工人并非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因其与发包人的合同无效,不符合享有此权利的条件。

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为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提供了可能。

2. 案例(如沙伯基础创新塑料(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三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支持实际施工人在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确保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争议,应基于法律明确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判例进行分析,以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