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中如何防范目标公司的债务风险
一、收购中如何防范目标公司的债务风险
在公司收购的债务风险问题中,以下几种方法主要针对事前对上述公司收购债务风险的防范:
(一)通过签订事前协议的方式明确责任关系明确责任的约定可以是独立的责任明确协议,也可以是收购协议中的条款。在该约定中要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赔偿方式,数额,补救措施等具体内容。在条款设置上要简明,清楚,没有歧义,全面,有一定的预见性,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一份事前协议的质量,往往能体现收购方在法律,经营风险防范领域的素质,一份详尽明确的事前协议能体现出收购方法务工作者的较高的知识技能。对于事前协议的编写应该是事无巨细的,在事前约定的越详细,越具体,那么对于如果收购之后发生债务问题的解决就会越简明快捷。
(二)要求收购方的交易对手提供有效的担保有效的担保要求收购方的交易对手提供与交易价款相应的物保或是要求其提供可靠的保证人保证。担保可以分为人保与物保,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可以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权利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际为一种债务,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收购方的收购交易对手可以以目标公司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向收购方提供担保。当发生上述债务时,对收购方来说能够有所保障,达到降低损失的作用。双方约定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作为风险防范的方法的关键是担保合同的设置,担保合同中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保证的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采用提供担保的方式防范债务风险时还应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状况,担保能力等有详尽的调查和认识;对担保物的所有权,具体价值,担保物的变现能力以及在担保物上是否还存在本次担保之外的担保等情况也应有所掌握。
(三)保险品种的设置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其目的在于稳定生产,确保人民生活安定。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的经济关系,通过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三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从这一点来说,由于协议收购的方式体现为一种商业决策方式,是企业进行正常的经营决策的一种方式,因此,对于协议收购的方式设置保险的可能性并不是太大。但是对于要约收购来说,收购方进行收购时的交易对手为目标公司的小股东,由于小股东并不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因此基本不能参与做出关于公司的重大决策,因此收购方可以要求目标公司或者自己购买相应的保险,以确保降低风险。
二、为明确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防止一方恶意欠债,可以通过协议指定各自签名的债务各自独立归还吗?
首先要确保借债时签名是各自的。
然后这里要分三个层次:
第一个,夫妻一方借了债但没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当然这也要有证据证明你没享受到他借的钱的好处:)),那你不用承担责任;
第二个,借的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那对外人来说你要让他知道你们夫妻两之间有这个协议,并且你能证明他知道(要注意保留证据或证人);如果他不知道(或者按常理他不可能知道,你又没相反证据的话),那么对外你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第三个,你们自己签的协议对你俩内部是起作用的,你如果因为承担连带责任赔了钱,可以离婚后向他追讨。
最后,这只是一般的情况,具体的结果要看你和对方能拿出来的证据才能最终决定。
三、怎样看懂银监会,保监会合并的决策思路
对于与金融消费者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是“审慎经营”。
为了真正做到“审慎经营”,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满足很多指标的要求,例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具体可见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从国际上来说,为了防范全球的债务风险,也有《巴塞尔协议》。保险业监管的情况也类似。
相对而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虽然也需要满足一系列的监管指标,但需要满足的监管指标没那么多,也没那么细。对于与金融消费者属于信托关系的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是“尽责”,即金融机构要尽到信托责任,包括事前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事中尽责管理、事后尽责化解等。只要做到尽责,作为受托方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并且无需为投资者的损失承担偿付义务。
银保合并后,银保监会的监管重点将是“审慎经营”,证监会的监管重点将是“尽责”。
最后做个预测,因为银保合并决策的出发点并不是加强微观层面的监管,而是从宏观角度加强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主要是债务风险),所以,银保合并后,针对相关金融机构的微观监管不会发生太大变化,但新组建的银保监会在防范和治理债务风险方面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四、怎样防止个人债务纠纷的发生
您好,一、个人债务纠纷应怎么避免
1、要求对方提供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保证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
2、要求对方提供财产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由于主债履行,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3、要求对方用一定的的财产进行质押。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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