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原告如何回应行政诉讼答辩状

合同纠纷 2025-05-03 18:16

一、原告如何回应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性的文件。”因而当被诉行政机关进行答辩时,不仅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还必须提供自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当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答辩时,应当对上诉人上诉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提出答辩状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在答辩期限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我收到了对方的上诉状,三个月了,但二审法院还没有消息,不知道啥原因?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较多,你等二审通知或一审代为送达的传票

三、买房该怎样避免公摊面积带来的风险?

公摊面积的计算看起来十分简单,但实际上,购房者在购买的过程中,对于计算公摊面积所涉及的数据:如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是不得而知的,因而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也没办法算出。

对于这么专业的术语可能连售楼人员也不能做答,就算得知也检验不了它的真实性。所以自己购买的房子到底要公摊多少都是以发展商说了算。

在这样一种购房者和发展商信息获得不对等的情况下,购房者的知情权根本得不到体现,因此,关于公摊面积的纠纷不断。

公摊谁说了算?

还有一个问题是,公摊面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到底属于谁?应该说,公摊面积既然公摊到每个业主身上了,所有权当然属于所有业主。

然而,问题远没有那么简单。由于发展商总不愿明明白白地公示哪些公有面积已经用于公摊,购房者就无从知道哪些公用面积是属于业主所有,哪些是发展商的,就更无从讲到所有权和使用权了。

正因为这样,发展商钻空子的机会也多了。前段时间,成都的某发展商就因为把已经公摊给业主的车库面积又拿去销售,而被业主告上了法庭,由于发展商拿不出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的证据,结果当然是业主获胜。

在某些小区,盈利性质的广告牌赫然竖立在小区花园中……从这些事多少可以看出,在发展商眼里,购房者的权益到底有多大分量?

可惜的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公摊面积的少之又少。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怎么才能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呢?

教你几招避免风险

第一招:索取公摊数据;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让发展商出示有关计算公摊面积的数据,包括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等基本数据,也可以要求发展商列明公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具体项目以及各项目的面积,这样业主可以通过数据求出公摊面积,以明确自身的权益。

第二招:查阅有关资料;

业主们有权自查或者聘请律师向设计单位、规划单位、测绘部门等机构查阅所购房产的相关文件,比如最终设计图纸或者最终设计方案、最终面积测量报告、各种数据的计算方式及其文件等等。

第三招: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公摊面积;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和附录二中有关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条款,购房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公摊面积的数字,并在附件二有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公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中,详细约定公摊的具体部位、面积大小。

特别是有关共有建筑分摊部位变更的情况,约定得越详细,对购房者就越有利。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就可以以合同约定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万一真的发生了纠纷,唯一的选择就是诉之法律,避免浪费不必要的人力和精力。当然,我们期望的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政府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发展商诚信意识的不断增强,普通购房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以上回答发布于,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全面及时的楼盘信息,点击查看

四、物业应不应该管理空置房内的卫生该怎么收费

房间内的卫生不是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

如果是未出售的房间,从配合开发商销售的角度考虑,物业可以定期打扫一下。其实空房子的卫生也不会太差,毕竟没人么。

如果是业主接收房屋后空置不住,这个就没物业公司的责任了。物业公司也没有打扫房间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