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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按揭贷款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合同纠纷 2025-05-06 05:16

一、签按揭贷款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按照《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并且还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这些条款进行说明。也就是说,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那么这些条款根本就不能算作合同的一部分,也就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二)《合同法》第40条还专门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其他几种情况,该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有的银行对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往往会有意识地含糊其辞,使消费者在一头雾水中签字盖章。如果将来合同发生纠纷,那么合同双方当然会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含义产生分歧,这就存在一个怎么样对这些条款进行解释的问题。所以需要消费者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一定要求银行对这些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按揭买房需要哪些资料

1、申请人个人资信证明:

(1)申请人一般须为两人以上。申请人应当提供一份申请书,表明两人愿意共同申请贷款,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和风险;

(2)出示申请人各自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纳税证明。有兼职的,出具兼职收入证明;

(3)提供个人财务情况,包括有存款情况(人民币、外币),拥有私车情况,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情况。应出示存折原件或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4)贷款申请人提供保人的,对自然人保人,要求有固定的职业,固定的收入,有还款能力,同时要在申请贷款的建行开立户头,存入不低于月还款额6倍的存款。 2、贷款申请人须提交的有关购房文件:

(1)经房地局备案登记的正式《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对于只签订了认购合同的,由律师事务所上报银行,由银行决定是否承认有效,是否给予贷款;

(2)房屋总价款30%%以上的首期款交齐发票或收据;

(3)向律师事务所或银行购房信贷处领取申请表二份、合同书四份。在律师指导下填好申请贷款表格,其中内容包括发展商签章同意于房产过户前对其按揭贷款提供担保,以及申请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按揭抵押物的声明;

(4)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贷款是房产抵押合同是什么意思

住房抵押贷款,又称按揭,是指银行向贷款者提供大部分购房款项,购房者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而在未还清本息之前,用其购房契约向银行作抵押,若购房者不能按照期限还本付息,银行可将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

三、贷款合同有什么作用呢?

你们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没有过户之前就是你朋友的,他享有房主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处分权。

如果他擅自变卖或者抵押了房产,应当对你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他擅自毁灭了该房产,他应当对你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你支付的按揭房屋贷款。

合同是债权行为,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行为;要变动不动产产权,这两个行为缺一不可。

四、什么是贷款合约

贷款合约是贷款时放贷那边跟你签的合同。

五、什么叫合同房?合同房贷款有哪些风险?请举例说明!谢谢

定义 对于没有完成产权过户手续,以双方合同约定房款金额、付款时间、过户时间、过户手续办理等相关内容,并按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的房屋交易就是俗称的“合同房”交易。 “合同房”交易在法律上不合法,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时有发生。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双方私下签订合同之后,买方会向卖方支付3~5成左右的房款,待卖方取得房产证,并完成过户手续之后,再支付另一部分房款。 法律纠纷 “合同房”交易从签订合同到办理过户期间,往往会出现三种纠纷:其一、房屋价格上涨后卖房人反悔,单方面提价,不配合过户。其二、卖房人以不正当手段,将房屋以更高价格转卖给第三人,造成两个买家之间房屋权属的争议。其三、因开发商的原因,卖房人迟迟不能取得产权证书,造成买房人无法办理过户,也就无法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六、房贷没批下来能退房吗

(一)如果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是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因开发商手续不齐备或银行认为开发商缺乏保证能力等情况,导致购房者因不能办理按揭而又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购房者可以退房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二)如果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原因,最终导致贷款无法办理的,购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首付款。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主要是政策性因素等,如国家贷款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银行贷款规模限制等相关事由。如果产生这种情况,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退还首付款。

(三)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己的原因,如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备,或者购房者缺乏还款能力,银行审查认为购房者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发放贷款,导致贷款合同不能能订立,如果购房者要求解除已订立的购房合同,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产生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就应该与开发商重新协商交款事宜,或者直接向开发商交清房款。不能缴纳房款的,开发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收取购房者的违约责任。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签房贷合同要注意哪些格式条款

一、提请注意的义务

房屋贷款合同专业性强,内容多,对一般消费者来说冗长而繁琐,他们往往看不了很仔细或对专业法律术语一知半解,不知所云。按照《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并且还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这些条款进行说明。也就是说,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那么这些条款根本就不能算作合同的一部分,也就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二、条款有效性的限制

《合同法》第40条还专门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其它几种情况,该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样的规定就大大拓宽了不平等格式条款无效的范围,更有利于保护在房屋贷款合同中的消费者的权利。 三、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银行对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往往会有意识地含混其词,使消费者在一头雾水中签字盖章。如果将来因为合同发生纠纷,那么合同双方当然会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含义产生分歧,就存在一个怎么样对这些条款进行解释的问题。我国《合同法》采纳的是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解释的原则,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当消费者与银行对如何理解这些格式条款产生分歧的时候,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应当对银行做出不利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