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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三方经济纠纷

合同纠纷 2025-05-07 21:16

一、房屋合同三方经济纠纷

合同讲究相对性,合同上谁签字谁承担负责。估计王可要承担违约责任了

二、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诉讼标的超过管辖范围,裁定驳回,可以吗?

关键看新发现的事实是否能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如果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被告人在在犯罪过程中暴力伤害被害人,就会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诉讼请求:如果证据不充分,就会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三、物业纠纷案例

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你应尽的义务。依据有三:

    一、国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主要职责,就是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你虽然没有入住,但对共有部分,比如:供电设备、供水设备、区内绿化、环境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等等并没有因为你没有入住而停止工作。

   二、依照建设部购房合同范本。对物业管理费用起缴时限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在开放商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开始计收的。(除非因开发商原因未按时交付使用房屋,那么在实际交付使用时间前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三、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签订)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开发商签订)相关条款。一般来说,都会明确业主的费用交纳义务。

     法律支持: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综上所述:如果进入法律诉讼,你是绝对要败诉的,甚至有可能要支付合同约定额度的滞纳金。

    建议:以房屋空置为理由,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就所欠交的物业服务费适当打折。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都会选择协商解决的,除非你迁都强硬并拒不缴纳。

四、有关CIP合同纠纷

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卖方负责办理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输,而不仅仅是水上运输.卖方办理的保险,也不仅仅是水上运输险,还包括各种运输险.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按《通则》规定,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P术语成交,卖方除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保险,即卖方除应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通常的运费,还应负责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

(二)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风险和保险问题

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分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法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即CIF合同价款的l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2.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月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方面问题。

3.CIP与CIF的区别

CIP与CIF有相似之处,它们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但CIP和CIF术语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又有其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CIF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并且办理水上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而CIP术语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卖方办理的保险,也不仅是水上运输险,还包括各种运输险。

五、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3)

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因为,《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009年2月王某重新上岗。没过多久,王某在公司进行的半年度考核中再次被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款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