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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如何确定?

合同纠纷 2025-05-10 20:16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如何确定?

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对符合这一要求的下列单一金钱给付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同时,对于下列案件,暂时可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2)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3)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二、供热有权力切短住户热原吗?

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当然有权断供。

一、热能是商品,是用户花钱买的,由此与供热部门形成供用热力合同。

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享受供热的权利,同时也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比如:供热部门是否向用户公布供热标准、维修电话、测温电话等。如果用户的室内温度未达到标准,可以拨打测温电话,要求测温员到用户家中测温,将未能达到供热的时间记录在案,并且双方签字,以便在下一个供热期将这部分未能达到供热的时间供热费扣除。

二、既然是商品是需要花钱买的,如果不及时缴纳费用,经多次催交无果后,可以断供。

如同供电和供水一样,供热也是双方买卖的合同关系,按期缴纳热费,供热公司必须满足供热时间和供热质量,如果没有按时缴纳热费或者没有缴纳热费,供热公司在多次催缴卷无效的情况下,当然有权断管断供。

供热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用户应与供热部门签订书面的供热合同,除约定上述内容以外,还可以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以便更好地维护用户用热期间自己的权利。

三、民事诉讼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类型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四、关于缴纳暖气费的案件属于什么案件?

缴纳暖气费发生纠纷,是典型的民事案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五、供用热力欠费起诉是否有法律时效

供用热力欠费起诉一定有法律时效,以前是两年,自2017年10月1日起是三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供暖公司突然停气属于违法行为吗?

供暖公司突然停气属于违约行为。

供暖公司与用户之间是合同关系,供暖公司突然停气违反了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用户可以要求供暖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