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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因为赌钱把我的车私自抵押给别人,车子是我的名字,全部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我没做任何的

合同纠纷 2025-07-08 11:01

一、父亲因为赌钱把我的车私自抵押给别人,车子是我的名字,全部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我没做任何的

从理论上讲,你父亲对你的合法财产没有处置权;在你不知情的前提下签定的抵押协议是无效的。因此,你可以上法院起诉你父亲和债权人,要求认定协议无效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报警一定要,虽然因为你们是父子关系,警方会因你父亲与对方确实存在债务纠纷而认为不涉及违法犯罪。但必须报警备案,以防日后车辆发生事故引发你连带责任,这是防患于未然。

至于再怎么做,是否打官司,你只有自己看着办了……

二、抵押车为什么不能过户?能买吗

不能过户的车可以买。但必须和原行车证上的车主去公证处做公证,表明签定购买合同及以后使用其间的事故责任划分。 注意,必须先去咨询你当地的公证机构(必须是合法的公证机构)去询问相关事项后才和车主去签定协议。办理二手车过户可以从法律上完成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保障车辆来源的合法性。所以不能过户又不能去公证的车最好是不要买。

不能过户的情况:

1、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重量、乘员人数的;

2、达到报废年限的(如车况较好,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可以过户,但不准转籍;

3、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4、申请车主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

5、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6、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7、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8、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未满的。

三、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汽车贷款 离婚妻子也要承担责任么?

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汽车贷 款 离 婚妻子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以参考一下案例: 李先生与王女士夫妻存续期间,向银行贷 款购置了小汽车用于共同生活,还贷一年后李先生却不再向银行还款,并与王女士离婚,双方约定此笔债务由李先生负责归还。但离婚的妻子从法理上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前南汇法院对这起车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03年5月23日,李先生为向上海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汽车而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1份,约定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12万元,借款日期自2003年5月26日起到2008年5月26日止,并对利率、担保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但李先生自2004年5月起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银行就将李先生与王女士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解决。 在法庭审理中,李先生对于向银行借款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已与2004年7月与王女士离婚,双方约定此笔债务由自己负责归还。王女士认为与离婚丈夫有约定而不愿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李先生应当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之义务,双方约定的银行向李先生收回贷款条件成就,因此银行有权要求其归还到期借款本息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借款。王女士曾以夫妻身份在李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作出抵押财产共有人承诺,故李先生向银行所借之款为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即使如李先生所述其与王女士已离婚并约定此债务由其承担,但由于这种内部承担的约定不能改变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债权人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性质,故李先生与王女士对该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四、正规典当行的抵押车能买吗?

如果您只是想开车的话,是可以买的,但是,机动车只是归您驾驶,所有人并不是您,也就是说您只对车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无法卖出车辆,这种车辆一般都是8~9成新,建议您当二手车开,还有要提醒您的是,无法过户,也就意味您没有对车辆的处理权,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和车辆所有人没有关系,还要注意和所有人签订合同,声明您对车辆的使用期限,以及车辆损伤陪负认定等。车辆是合法的,但要想到其中的经济纠纷问题。

五、债权车被原车主开走了可以立案吗

没有用,公安机关是不予受理的。

车是抵押车,被车主开走的行为不构成案件,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是不予受理的。遇到这种情况,需要你自行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偿还欠款或归还抵押车辆,并赔偿由于车主开走车辆造成的损失。抵押车就是贷款车,指车主贷款时抵押给银行或者贷款机构的汽车。那么,抵押车与二手车有和区别呢其实,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抵押车不能过户,但抵押车与二手车比起来,车况更好,车更新,价格也更低廉。

被债权转让的车子,车主还能取回。但是车主需要把本利还上,如果有违约金还要把违约金还清,才可以取回车子。因为债权转让的车子是一种债务汽车,是指车主贷款时抵押给银行贷款机构的汽车。而抵押车是可以购买的。

抵押车一般都是通过正规手续抵押给贷款机构,手续齐全,签订各种协议。抵押车不能过户,是因为车子已经办理了抵押,物权暂时不属于车主所有,故车主无权将暂时不属于自己的车过户给他人。需还清抵押款,解除抵押后方可办理过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