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了。试用期内我可以提出辞职吗?
一、合同签了。试用期内我可以提出辞职吗?
可以的;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你可以提前3天提出离职,因为属于试用期,单位无条件要放你走,属于解除劳动合同。
2、你那个员工守则是指劳动法上的过了试用期,在正式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则是提前1个月提出。与你们试用期的员工两码事。
3、老板挽留,属于例行公事。你可以找一些合情合理的借口,譬如家庭需要照顾、亲人生病急需回去,譬如身体染病体力不行等等,其实老板心中明白,他们经历的事情多。你露出一副急切的神色,言辞恳切一点。不会不放你走的。
4、再说,你又不是什么核心员工或者掌握他的机密的关键岗位,他没有必要强留你。你又没有把柄啊譬如押金什么的押在他的手上,你怕啥,告知他属于履行程序,话说出口了,就收不回来了。
交清东西,管他后面谁接班?你还管那么多闲事?没有必要顾虑,老板自有办法。 意志坚定的去找老板,下午就去,都已经决定了,老是顾虑干啥?不要犹豫或者狐疑,前怕狼后怕虎啥都干不成。
祝你成功。
5、领导说我的试用期就只有一周。因为给我发了正式员工的薪水。我怕他不给我走,因为他还没招到人,我走了我现在的工作就没人做了。我要写离职报告吗,还是直接说下就可以了?
正规报告准备一份,揣在怀里,先到领导那里口头说一下,如果领导要报告,你就直接掏出来。不要就算了。至于着急走,就说家里急事,得马上走(明后天走),不能耽搁,最多维持两天。他如果不跟你啰嗦,当然上面这些话也不要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工程协议与工程合同有什么区别
1)使用对象不同。合同常用于经济方面,协议书则更多用于一般工作特别是科学研究方面。
(2)约束力不同。合同一经(依法)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书除作为补充合同所签订的意见和实际上等于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未形成最后正规文本,双方未签字盖章的协议(初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3)宽严不同。合同正文中每一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完善。尤其是“违约责任”,要订得非常严格、准确,以免发生争议纠纷。协议书的不少条款,则可订得原则一些,宽泛一些,允许有一定的机动性。
上述区别,写作时应予注意。应根据事项性质,正确选用合同或者协议书。
协议书的结构与合同相同。
(1)协议书常常是作为正式合同的基础。合同往往不是谈判、协商一次就可签订的,双方常常要经过反复地磋商后,对合同的基本条款才逐步一致、明确。为了肯定初步商谈的结果,双方常先签订协议书,便于进一步洽谈。这时的协议书,内容尚待完整详尽,主要作用在于“备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协议书有时作为合同的补充。在履行合同中,双方如感到合同有修改补充的必要,可经过洽谈协商,把一致的意见用协议的形式写下来,作为合同补充。这时协议书已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协议书有时等于合同。对一些难以确定隶属于国家规定的合同种类的事项,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签订了“协议书”,后来也未再签订合同,双方均按“协议书”上的内容履行义务和权利,这时“协议书”实质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三、工作一年半时间未签合同
工作一年半时间未签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要满一个月才可以离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单位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你提前半个月辞职走人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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