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几部婚姻法?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几部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婚姻法》,该法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本法是现行《婚姻法》。
二、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50年婚姻法)开始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颁布时间比1954年宪法还要早4年。
这部只有8章27条的新中国首部法律,彻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男人随意停妻休妻等封建婚姻制度的糟粕,其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基本原则也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
1950年婚姻法不仅体现出党对妇女儿童的特殊关爱,也是党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的伟大创举,揭开了中国婚姻法治的新篇章,扛起了“破旧立新”的新中国法律拓荒者的重任。
三、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结婚年龄?
新中国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
四、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之后的离婚率?
应该会有所降低,因为现在有了30天的冷静期,双方彼此都冷静下来,或许会改变一时的冲动,想离婚的
五、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新中国诞生后,百废待兴,党和政府面临着艰巨任务。为了将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基本法。这部法律于1950年5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共8章27条,内容涵盖了婚姻家庭的各个方面,废除了包办强迫、重婚纳妾、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的婚姻制度,在新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邓颖超在婚姻问题方面掌握了大量翔实的第一手材料
废除封建主义家庭婚姻制度,制定一部合乎国情、切合时宜、切实维护广大妇女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法,是邓颖超多年的夙愿。
1947年7月17日到9月13日,邓颖超在河北省午山县西柏坡村参加了全国土地会议。同年11月17日,她带领工作组, 奔赴阜平县二区细沟村参加土地改革的复查工作。她住在区公所隔壁, 一连几天都看到一对男女青年在区公所门前徘徊, 眼里满含泪水。邓颖超走过去询问他们,才知道这是大沙地村的一位男青年和水泉村的一位女青年自由恋爱想要结婚,可家长不同意,村里人看不惯,阻挠他们结婚。区公所同志听了村里一面之词,也不给他们登记结婚。邓颖超说,男女青年自己搞对象,反对家长包办婚姻,这是进步行动,政府应当支持。她陪这对青年走进区公所,说明情况,区公所马上给他们办了结婚手续。邓颖超随后把这一对青年争取婚姻自由的事作为生动的教材,在细沟村群众中进行了婚姻自主、婚姻自由的教育。
1948年3月,邓颖超在阜平县二区召开婚姻问题座谈会时指出,婚姻问题不仅仅是男女双方的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最大多数人的问题。中国的婚姻状况普遍存在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从一而终等不合理的现象,我们要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大力提倡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解决婚姻问题除靠制度、政策外,还要进行长期的教育,改造旧的思想意识,建立新的思想作风。同时也要看到,婚姻自由是个新事物,对社会是个大的冲击,一时会有出轨现象,不要大惊小怪,要善于把它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总之,对群众的婚姻问题一定要慎重处理, 决不能草率从事。
刘少奇代表中央委托邓颖超等中央妇委领导制定新中国《婚姻法》
1948年5月, 中央妇委向中央建议召开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得到批准。同年9月20日至10月6日,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华北、山东、晋绥、陕甘宁、华中等各解放区妇联领导干部、各解放区中央局妇委会委员、区党委民运部部长等参加了会议。会上,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做工作报告。关于婚姻问题,她强调两点:其一,婚姻制度是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密切联系的。解放区的民主政权早就反对封建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反对童养媳、纳妾等丑恶行为,实行婚姻自由和婚姻自主政策。但过去孤立实行,引起一些不良后果。应该跟生产结合,坚决执行婚姻自由政策。其二,干部婚姻问题是社会婚姻问题的一部分,同样应实行婚姻自由政策。只要合乎法律手续,不要随便干涉人家的婚姻。共产党员、革命干部应该认识婚姻问题是总的生活的一部分,但不是唯一的也不是主要的一部分,主要的是为共产主义、为革命事业而奋斗。
会议期间,刘少奇专门召见了邓颖超等中央妇委成员,把起草新中国《婚姻法》草案的任务交给了中央妇委,还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邓颖超作为参考。
这本小册子是1931年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主席毛泽东签发实施的,体现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10月5日, 在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闭幕的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他在报告的最后部分专门讲到婚姻法问题,他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我查阅了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新中国即将成立,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 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先准备一个草案,新中国成立后, 由党中央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后公布施行。”
坚决主张离婚自由,邓颖超成为少数派
1948年10月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等人。《婚姻法》起草小组办公地点设在河北平山县东柏坡。
东柏坡是个群山环抱、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山村,中央妇委借用了老乡前后两个小院。在起草《婚姻法》前,邓颖超和中央妇委成员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据各地妇联提供的调查材料,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低的占33.3%, 最高的达99%。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11.9%,多的占48.9%。在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54%,城市或城郊, 少则占51%, 多则占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是原告, 提出离婚的占58%-92%。当时,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如何体现离婚自由是争论的焦点。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这一条,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呢?反对者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 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1950年1月初, 邓颖超在中央妇委进一步讨论《婚姻法》草稿的条文时说:“大家对婚姻自由的原则无争论,对离婚自由原则基本上无争论。但对‘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有不同意见。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 只有我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 其余同志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邓颖超说:“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了很多悲剧。”
直到1949年全国解放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仍然普遍存在,种种封建的婚姻陋俗严重地影响着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在各种封建婚姻陋俗中,买卖、包办等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现象最为严重,这使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由于男方认为女方是花了钱买来的,所以就把她当成牛马一样,就有了“娶妻如买马,骑时用鞭打”,“鬼神不是神, 女人不是人”等说法。
据山西省50多个县的不完全统计,1949年1月至10月,由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迫害,发生命案464起。其中,妇女被直接迫害致死的占25%,因要求离婚不成而自杀的占40%,因在家庭中受虐待而自杀的占20%,因其他家庭纠纷而自杀的占12%。仅河津、万泉两县在半年中,就有29名妇女被逼上吊、跳井。
由此,邓颖超认为,现在各地各级政府法院积压的婚姻案件及发生自杀惨剧的, 多因一方坚持离婚又不能离婚造成的。这证明有些解放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一方坚持要求离婚者可以离婚这一条,已不能适应妇女群众的需要。邓颖超说:“总之,我坚持不附加条件,一方坚持要离即离。”邓颖超强调指出,中央妇委考虑婚姻条例的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的利益出发,不能从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为了限制少数男干部喜新厌旧,而放弃原则,对多数妇女不利。
1950年1月21日,邓颖超将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法》的最后草稿送交中央书记处审阅,并写了一封信。信中说:“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
对于此点反对者占大多数。最后,采用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条款。初稿拟定后,又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做了多处修改,于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经毛泽东主席明令公布,于1950年5月1日起实行。
六、新中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何时颁布?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第一条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制度。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七、新中国钱币
新中国钱币进化史
新中国钱币的发展经历了丰富多彩的历程,见证了新中国经济的腾飞与发展。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的货币制度也得到了重大的变革和进化。从最初的第一套人民币到如今的现代化电子货币系统,新中国的钱币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充分展现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市场的日益繁荣。
第一套人民币
1948年底,中共中央发行了新中国发行的第一套人民币,以解决战争时期百姓使用的各种不同货币的问题。这套人民币面额小,形式简洁,采用了毛泽东、朱德等革命先烈的肖像。这一套人民币的发行标志着新中国货币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新中国经济的崛起。
人民币的改版与进化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币也不断进行改版与进化。从第二套人民币到第五套人民币,每一套的设计都融合了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和现代化的特点。第五套人民币于1999年发行,面世时引起了轰动。这套人民币的设计精美,采用了防伪技术,为假币制造者设置了一道道坚实的防线,也提高了人民币的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
电子货币的出现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货币应运而生。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率先推出了手机支付和电子支付系统,实现了实时、便捷的支付方式。逐渐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手机支付和电子支付,这种新型的支付方式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也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如今,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使得交易更加便利和高效。
新时代的数字货币
进入新时代,数字货币也成为了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中国央行推出了数字人民币试点,成为全球首个发行数字货币的国家之一。数字人民币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可以实现实时交易、无现金支付,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经济的数字化转型。
新中国钱币的意义
新中国钱币的发展不仅仅是货币制度的变革,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缩影。从第一套人民币到现在的数字货币时代,每一次变革都代表着中国经济的进步和创新。新中国钱币的发展史亦见证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程,推动了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也彰显了中国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
结语
新中国钱币的进化史是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承载了中国人民的智慧和勤劳,也见证了中国从封闭向开放的变迁。随着数字货币的发展,新中国钱币的未来将更加丰富多样,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我们有理由相信,新中国钱币的进化将继续引领中国经济在全球舞台上展现出更强大的力量和影响力。
八、新中国作者?
新中国的作者是陆士谔(1878一1994),男,出生于浦青(今上海)千年古镇珠溪镇(今朱家角),名守先,字云翔,号士谔,也号云间龙,沁梅子等。早年随名医唐纯斋为医,后边行医边创作。医术精湛,曾获上海十大名医之称。所著医术有《医学指南》、《加评温病条辩》等小说著作百余篇,其中著名小说有《新上海》、《新中国》。
九、婚姻法标语?
1、以法治国则强,以法治家则兴。
2、明晰情理法,保障幸福家。
3、家事有困扰,法律皆理清。
4、婚姻家庭,动之以情。
5、追求和谐生活,我们正在行动。
6、家有烦心结,律师帮你个个解。
7、请让我来做您生活中的法律卫士。
8、你我携手,构建和谐家庭。
9、难缠家务事,家务律师代您理。
10、专业更放心,家和万事兴。
11、婚姻法律服务,让家庭更幸福。
12、杜超律师事务所,能好,就不吵。
13、家家有难经,有我更轻松。
14、有法不怕难,有爱家永远。
15、您的困难我了解,您的麻烦我解决
16、幸福之旅,快乐导游。
十、乌克兰婚姻法?
根据《乌克兰家庭法婚姻配偶的权利与义务》第22章中第一条规定:
女性年满17周岁者、男性年满19周岁者可结为法定正式夫妻。
而且乌克兰法律有明文规定,第22章第二条:登记结婚的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登记的出生日期计算,符合以上条件者才可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但是,在紧接着的第23章第二条又规定了:
如果申请登记结婚者年满14周岁,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授予其结婚登记的权利。
所以说,乌克兰的法定结婚年龄为女性17周岁、男性19周岁,但是年满14周岁要申请登记结婚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授予其结婚登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