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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如何确认

婚姻家庭 2025-03-28 06:46

一、婚姻关系如何确认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就是确立了婚姻关系。

二、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

三、夫妻关系怎样?

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它属于人性、亲昵性、长久性、发展性和契约性的关系。可以说它是人生中最亲密而又特殊的人际关系。就其本身而言,夫妻一方面要建立起巩固的夫妻联盟(如所谓的夫唱妇随),同时也要注意彼此间保持适当的个人天地,彼此尊重对方的个性、兴趣和志向(如所谓的相敬如宾)。因为现代夫妻的心理要求是既能同属一体,同时也能发展自己的兴趣,有相对独立、自由的时间做些自己的事情或参与自己的社会活动。

  当然,夫妻之间保持何种程度的关系,在何种情况下持何种深度的关系,除了与彼此性格及心理素质有关外,还要注意相互调整。如在自己的父母或孩子面前,亲昵程度到何种程度呢?当心情不好时,是想配偶跟你亲昵些呢,还是独自待一会儿?这些都需要夫妻共同去慢慢发现和调节。

  夫妻间的情感

  夫妻彼此相互的情感是多种多样的,关键是要相互理解。同样是喜爱,可以是强烈、丰富、热情奔放式的,也可以是温柔轻微的。一般来说,婚姻初期的夫妻常体验到的是热恋或炽热情感,但随着年月的增添,感情逐步趋于平淡、成熟和稳定,更多地表现在生活的细节和关心上。当然,心理健康的夫妻,应该善于适当地彼此称赞,让对方知道你的喜爱或不喜欢情感,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伤害感情的举止和行为(如讥讽、责怪或厌恶)。

  夫妻间的角色

  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但并非是指各方面都要一样。在夫妻关系方面,夫妻平等是指观念上的平等,强调地位和权益的彼此尊重,并不包括角色(如生理角色、心理需要)的一样。必须注意,社会认为理想的夫妻角色是一回事,但实际生活中往往可能是另外一回事,不一定完全一致。即使是同一对夫妻,在不同的场合,相互间扮演的角色也会有所变化,如在亲朋好友面前,丈夫代表家庭说话,妻子扮演听从的角色;而回到家里,可能是妻子为决策者,丈夫只是服从和配合。

  一般来说,成熟的夫妻,比较清楚在何种情况下彼此要扮演怎样的角色,且能随情况的需要,作适当的伸缩、调整与变化,以获得适应生活的需要。即相互取长补短,择善而从,相互配合,有所利益。

  夫妻间的沟通

  所谓沟通,是指通过相互的言语交谈,双方了解彼此的思想、情感和意向,消除误会,共同生活。但夫妻由于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时间较长,常常理所当然地认为某些事对方会自己知道、体会到,不用开口说明、解释;而实际上常会让对方一知半解、猜测、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和不愉快。例如,妻子一般需要丈夫经常对她的装扮做出反应,(所谓的“女为悦己者容”),而丈夫则认为“老夫老妻”了,不习惯于夸赞和表露感情,结果彼此的情感沟通日渐减少,情感冷淡和疏远。因此,夫妻间的沟通交流需要坚持、长久和习惯化,共同营造两人相互交谈的氛围和机会;如一同散步、一道去买东西,或忙中偷闲,喝杯茶、聊聊天等。当然,最重要的是,两人谈话时,尽量避免责备对方,少说一句可能伤对方感情的话,多说一些鼓励和称赞的话。

  夫妻间的性关系

  夫妻之间除了一般的人际关系外,还有躯体上的亲昵关系———性关系和性生活。过去国外精神分析学家认为夫妻的性关系问题,是影响夫妻情感问题的主要根源,误认为只要解决性问题,就能解决夫妻的心理与感情问题。但目前的婚姻心理学家研究发现,夫妻的感情并非完全系于性关系与性满足上,虽然性生活的满足有助于夫妻感情的建立与培养(所谓的一日夫妻百日恩),但并不绝对。一般来说,夫妻性生活有问题,常是夫妻情感问题的表现,只要夫妻关系和相互间的情感有所改善,其性关系也会有改善。因此,可以这样说,假如一对夫妻能适当地享受他们的性生活乐趣的话,可以促进和增加彼此的感情和依恋;而如何保持适当的相亲相爱的环境氛围、培养适当的对性的兴趣,并能享受性生活的乐趣,则是现代夫妻生活的艺术之一。

四、这个婚姻关系该如何处理?

婚姻有效。

该婚姻原本是无效的,但是,由于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只能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但是,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婚姻无效的情形是未达到婚龄,但是,你们94年就结婚了,到现在已经结婚了13年了,显然你们早就超过了婚龄,法定无效的情形早就消失了,因此,不能以此要求申请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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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一: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依据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