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与寺院法有什么具体联系?

婚姻家庭 2025-07-06 09:31

一、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与寺院法有什么具体联系?

婚姻家庭法的法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欧洲早期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多为习惯法的汇集。父权和夫权十分强大。男子只有成婚后自立门户,方可脱离父权的支配。离婚须出于习惯法上的理由,具有浓厚的男子专权主义的色彩。另—方面,早期的习惯法中,还保有某些原始的婚姻家庭习俗。 在欧洲各国封建化的进程中,寺院法和王室制定的成文法,逐渐取代了习惯法的作用。寺院法亦称宗规法或教会法,其中包括许多婚姻家庭法规范。寺院法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具有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的权威。 关于婚姻的成立,寺院法在实质要件方面列举了众多的婚姻障碍,如欠缺结婚合意、不能人道、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受基督教的洗礼等。在形式条件方面,要求当事人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 关于婚姻的解除,寺院法本诸教义持禁止离婚主义。无效婚姻和别居制的规定,是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而采用的。除婚姻事项外,寺院法中的有关规定还涉及亲子、收养、监护、继承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法的宗教化,是欧洲中世纪法律的显著特色之一。 在整个中世纪,罗马亲属法对欧洲各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仍有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是从未间断的。

二、我奶奶和她外婆是亲姐妹我们能结婚吗

一般情况下是近亲三代内最好不要结婚,就怕生育出来的孩子会成智障,但是,正常情况,一般指的多的是两代人,像你已是三代了,而且对方更是外婆,而非妈妈,这样,完全不存在太大的问,像我大舅的女儿就嫁给了我大姨的儿子,而且他们的孩子也很聪明,可以说出现不好现象占比例大,但你这情况已隔离较几代人,没什么问题的,别担心了。祝你幸福。

三、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区别是什么?

1、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

但是,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

2、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3、我国立法上关于抚养权的缺憾

对抚养权没有明确的定义,至于哪些主体有资格抚养,抚养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抚养权人的范围,抚养条件等我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总的基本原则。

四、抚养和扶养的联系和区别?

“抚养”、“扶养”、“赡养” 赡养,是指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 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