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二级伤残主次责任赔偿案例?
一、交通事故导致二级伤残主次责任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
1、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参照下列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二、 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比例
第15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承担50%
(四)次要责任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
第1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 主要责任承担90%
(七)同等责任承担60%
(八) 次要责任承担40%
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过失致人轻伤二级判决案例?
常熟王先生平时经营一家洗车店,因近日梅雨连绵、生意清淡,便用自制的特殊钢管加气后发射弹珠打易拉罐来消遣时间,王先生在易拉罐后面堆上废旧轮胎做遮挡,自以为万无一失不会伤及他人,谁知子弹打到易拉罐后正巧又弹射中对面邻居陈女士身上,陈女士当时倒地不起,王先生紧急将陈女士送至医院治疗,发现弹珠仅射至陈女士脚背上、未伤至要害处,经手术恢复后已无大碍。后经公安部门鉴定,陈女士脚上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此后,王先生与陈女士因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陈女士诉至常熟法院,审理中法官发现王先生用自制“气枪”伤人主观上存在过失,陈女士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王先生应赔偿陈女士因该起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方面的损失。经法官组织双方调解,王先生愿意一次性赔付陈女士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总共四万元。日前,王先生已将该笔赔偿金赔付到位。
【法官提醒】
我国对于枪支管理极其严格,自制“枪支”如果射程、口径等要素条件达到公安专业鉴定部门的相关标准,则很有可能触犯刑法。本起案件中,如果陈女士经鉴定构成重伤等级,则王先生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三、交通事故乘客伤残赔偿案例?
从浙江宁波余姚市法院获悉,5日,该院宣判了宁波市首例适用《民法典》新增规定的案件,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故判令司机李某向无偿搭乘的乘客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20余万元。
无偿搭乘,也称“善意搭乘”“好意同乘”“搭便车”等,不以营利为目的。澎湃新闻6日从法院获悉,我国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虽然原告张某属于无偿搭乘,但由于事故认定书记载司机李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属《民法典》中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例外情形,故法院最终认定李某不符合减轻赔偿责任情况。
2019年11月19日,李某驾车从嘉兴海宁市出发前往舟山,车中搭乘一同前往的张某、王某等人。当天下午3点20分许,车辆行驶在杭州湾环线,李某自第二车道向左变更车道时,与第一车道宋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又撞上正在应急车道内的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陈某。
该次事故造成陈某当场死亡,搭乘者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搭乘者张某多处肋骨骨折,李某本人也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交警部门作出“李某对事故中财产损失、自身和张某的人身伤害负全部责任,对王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王某对自身死亡负次要责任”等认定。
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10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张某将侵权人李某诉至余姚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22万元。
余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的人身伤害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虽无偿乘坐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但李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故不能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四、二级伤残赔偿金额最高案例?
2009年10月,李某进入XX公司工作,在公司工程部工作, 2014年1月8日下午14点,李某受公司安排到XX设备有限公司进行LD电动单梁起重项目安装工作,工作中不慎踩空,从9米高处跌落,当即昏迷不醒,后同组施工人员将李某送往寻甸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病情初步稳定后转院至解放军昆明总医院治疗,
经诊断为:
1.脊髓损伤(T10完全性);
2.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
3.胸10椎体1度前滑落;
4.双肺挫伤并左侧胸腔积液;
5.多发肋骨骨折;
6.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
7多处软组织挫伤。
后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贰级;依赖程度为大部分不能自理;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配置的残疾辅助器具为截瘫行走矫形器、褥疮床垫、坐便轮椅;需肌力训练、保持关节活动范围、运动疗法、站立步态训练、物理因子治疗、中医传统康复治疗、住院康复治疗贰年。
李某受伤后,因XX公司未给李某购买工伤保险,李某只能向被XX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应XX公司拒绝赔偿李某的各项损失,李某只能向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解除李某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
代理过程与诉讼
李某受伤治疗期间,李某委托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贾充昆、何春秋律师作为工伤赔偿的代理人。
李某所受伤害虽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贰级;依赖程度为大部分不能自理,但代理人通过详细对李某几次住院病历材料、住院治疗情况等材料梳理分析后,认为因李某受伤时年仅23周岁,伤势严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需要轮椅才能活动;不能进行正常运动,需要长时间卧床,为了防止李某肌肉萎缩和长期卧床导致的褥疮发生,需要配置伤残辅助器具。
同时,鉴于李某比较年轻和目前的伤势,如果能够进行康复治疗,对于李某后期身体器官功能的恢复大有裨益,可后期康复治疗的时间、康复费用目前仍无法进行核算。如果不对李某申请作伤残助器具和后期康复治疗的费鉴定,直接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赔偿工伤损失,将遗漏伤残辅助器具费和康复治疗等大额赔偿费用,直接影响李某总的工伤赔偿等费用。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关于<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伤残辅助器具和后期医疗费用需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为此,代理人多次到李某住院医院找主治医生开具治疗证明,并带李某到医院进行伤势复查,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工作。
4个月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李某可以配置的残疾辅助器具为截瘫行走矫形器、褥疮床周岁垫、坐便轮椅;需肌力训练、保持关节活动范围、运动疗法、站立步态训练、物理因子治疗、中医传统康复治疗、住院康复治疗贰年。
代理人又与李某住院医院协调,由医院为李某出具需两名陪护人员进行照顾及正常康复训练的费用。至此,李某需配置伤残辅助器具及康复治疗要求和费用已经明确。
此外,由于XX公司规模较小,未给李某购买工伤保险,李某又属于工伤二级,如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关于<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向XX公司主张赔偿,那么意味着XX公司可以按月支付李某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并非一次性向李某支付全部赔偿,如果XX公司破产或倒闭,李某的后期赔偿费用将无法得到保障。
代理人在综合现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结合李某为农村户籍的情况,决定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行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一次性向XX公司主张工伤赔偿损失,更好的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为李某确定好诉讼策略后,拟好仲裁申请书,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裁判观点
(一)仲裁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 、伤残情况以及住院治疗等情况,同意代理人的意见,支持一次性由XX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裁决由XX公司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4800元、伤残津贴493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2100元、护理费164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22.47元、辅助器具及康复鉴定费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500元、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556981.24元、辅助器具坐便轮椅费19125元、截瘫行走矫形器费2805000元、防褥疮床垫费110500元、住院康复治疗费51155.76元、经济补偿金15950元,扣减李某向XX公司借款,XX公司需支付李某3658699.97元。
(二)一审:
X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李某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2015)官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公司赔偿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7322.47元、住院康复治疗费51155.76元、辅助器具坐便轮椅费3750元、截瘫行走矫形器费550000元、防褥疮床垫费21667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858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21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375元、辅助器具及康复鉴定费600元,并自2014年9月起按月支付李某生活护理费1826元,自2014年11月起按月支付李某伤残津贴2257元。
(三)二审:
由于一审法院未按《云南省农民工工行保险暂行办法》判决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错误的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十年标准计算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明显偏低。
代理人及时与李某沟通后,李某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法官在核实李某为农村户口的情况,采纳代理人的意见,本案依法应适用劳动仲裁时《云南省农民工工行保险暂行办法》一次性支付李红兵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劳动仲裁裁决的支持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法院随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仲裁时支持的残疾辅助器具中截瘫行走矫形器费用较高,法官综合劳动仲裁、一审审理判决结果情况,本着妥善处理纠纷,考虑双发实际情况及整个经济大环境下行情况,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XX公司同意共计支付李某125万元工伤赔偿(其中同意于调解当日支付80万元),李某最终同意此调解方案,李某得到了XX公司125万元赔偿,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交通事故牙齿折断五颗伤残案例?
[案例]
去年11月4日晚上,陈小姐的妹妹在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要拐入人行道时被一骑摩托车的醉汉给撞了,妹妹牙被撞掉五颗,其中上颚掉了四颗门牙,下颚折断了半颗。后来洛阳交警做出处理,肇事方负主要责任,妹妹负次要责任。再后来惠安法院判决结果也出来了,对方承担80%医药费,妹妹承担20%。
陈小姐认为对方营养费等给得太少了,妹妹当时流了好多血,现在牙还没钱补上,但法院的工作人员和她讲,要想索要更多赔偿得有个伤残认定才成。
[诊断]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科工作人员: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第一级到第十级,十级是伤残最轻程度。头面部损伤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可评定十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等。参照陈小姐妹妹的情况,她不符合十级伤残评定的标准。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判决案例?
案例一:
2013年9月,陈某与张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陈某违法驾驶机动车造成受害方张某受伤。受害人张某未聘请律师,在交警通过检验鉴定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以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为由未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书。受害方不服,自己又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遂聘请了罗律师为其代理该案件,为自己争取权益。
律师代理:
罗律师通过与张某沟通,了解到该案件事故现场有监控,于是马上到交警对要求查阅相关的监控录像,但交警以监控属于案件的保密资料为由拒绝提供。律师转而向事故所辖区法院申请调令,通过调令调取了监控录像与现场照片和现场勘察图。但监控中交通信号灯的显示情况不明,结合事故证明书记载:机动车提前越过了中心双实线,受害方违反了摩托车应该靠右侧通行的规定。根据以上的证据信息,表明双方各自的过错很明显,责任也很明确,机动车方陈某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张某遂诉至法院。
七、轻伤二级不谅解怎么判,轻伤二级判决案例3篇?
《刑法》条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轻伤二级,如果没有特别恶劣的情节的,估计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案例判决 - 真实案例揭示意外险伤残赔偿标准
案例背景
意外险是一种保险产品,通常包含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身故保险。在购买意外险后,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时,即可申请赔偿。然而,伤残评定标准的差异导致在实际赔偿过程中存在争议。
案例介绍
以下是一起真实的案例,揭示了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影响:
案例细节
李先生在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后,不幸发生了一起车祸事故,导致他双腿骨折。根据保险合同,他可以申请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
伤残评定标准
根据保险合同,意外险的赔偿金额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伤残程度通常根据伤残程度评定标准来确定。然而,不同保险公司和地区对于伤残评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案例判决
在李先生的案例中,保险公司认为他的双腿骨折属于10%的伤残程度,而李先生则认为他的伤残程度应该更高。双方因伤残评定标准发生争议。
最终,法院裁定该案例中的伤残评定标准为15%,并判决保险公司按照15%的伤残程度赔偿李先生的意外伤害保险。
启示与建议
这起案例揭示了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重要性,并提醒购买意外险的人们需要关注伤残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建议购买意外险前细致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公司的伤残评定标准,并选择和个人情况更为匹配的保险产品。
同时,如遇到伤残评定标准争议,可以寻求法律支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感谢您的阅读
感谢您阅读本文,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希望向您展示了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案例判决的真实情况,并提供了一些购买意外险和维权的建议。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九、交通事故二级智力伤残可以活多久?
交通事故二级伤残到底能活多久这个没法估计:
一、交通事故智力缺损的鉴定标准
一级: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三级: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四级: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五级: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六级: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七级: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八级: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九级: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二、伤残等级评定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5、具体能活多久不一定 要看护理结果。
十、贵州交通事故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二级伤残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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