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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 2025-04-02 07:31

一、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是什么

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

一、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二、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进行举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接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若对认定书不服,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或应当在民事赔偿诉讼当中一并解决。

三、处罚

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把对责任当事人作出的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办理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

四、赔偿调解

1.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2.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进行赔偿调解。愿意调解的,调解次数最多为两次;不愿意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4.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有哪些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5、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判决的履行义务人没有在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局向赔偿义务人强制履行赔偿义务。

三、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步骤

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大概分六个步骤:

1、首先是受理报案。公安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警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交警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裁决处罚。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警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警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交通事故经公处理有哪些流程?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 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 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 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 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 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警一般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1.  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2、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            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              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            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5、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                 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6、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8、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            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9、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            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              新评定的决定。

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              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              理尸体。

(二)责任认定

1、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是造成轻伤1-3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                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            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           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             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          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             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              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受理部门为该支队法制科),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            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           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             终决定。

4、责任推定。⑴、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            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⑵、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           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办案或未及时报           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           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处罚

1、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警告、罚款、吊             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①逃逸;②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③隐瞒事故真相;④嫁祸于人;⑤其他恶劣行为。

3、对军人、武警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发的,由军队、武警警察部队执行。

(四)赔偿调解

1、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              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只调解两次。经调解达            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            章后即行生效。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签名、            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3、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节,当事人可            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            费。

5、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公安机关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在接到评定后15日内,申请重              新评定。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