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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

劳动纠纷 2025-04-18 15:31

一、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

在劳动仲裁庭审过程中,证人证言的效力很低,而且有一定利益关系,这点任何一位仲裁员都很清楚。所以,你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的主张就可以,静待劳动仲裁的判决结果。

二、面对被辞退工资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员工如何举证

举证责任一:存在劳动关系

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有:1、劳动合同;2、工资条、工资单、工资发放存折;3、社会保险凭证;4、胸卡、门禁卡等。

举证责任二:被辞退的事实

可以证明辞退事实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

1、书面的辞退通知书,这是最好的证据,但是上面一定要有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2、录音证据

万般无奈时,作为员工,别忘了采取这种方式搜集证据。

3、工作交接单

特别提醒:需要原件,而且最好有公章,且能够体现是被单位辞退了的信息。

举证责任三:平均工资以及工作年限

司法实践中,工作年限的主要证据有劳动合同以及社保单。补偿的基数一般有工资条、工资折子、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三、劳动仲裁怎么举证

(1)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不能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举证期限。当事人举证应当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在此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提出,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对此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申请人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后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4)证据形式。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应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交仲裁庭存档。

四、劳动争议仲裁什么是其他与本案相关的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一般是指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提出观点,谁就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例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交加班详细明细。但是,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提交。例如:工资表、职工花名册、出勤表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劳动争议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

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举证不能的,将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但是劳动争议是特殊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应如何对待举证问题?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工作认定有以下3种情况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3、考勤记录。

注意:劳动仲裁并没有此规定,但是,如果劳动者经过劳动仲裁后不满意仲裁结果,提起民事劳动纠纷诉讼,就要适用举证倒置的证据原则了。

附:

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在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可凭借优势做出假证据。

其中最常见的做法是:为了证明职工的过错,在相关的凭证上做手脚;或者让公司在职的员工做证,证明打官司的员工的过错。在法律上,对证据的认定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在劳动关系上,对“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是不被认定为有效。

比如,单位为了证明职工违纪,仅仅凭同事的证言,而没有当时的原始记录,这些证言不能被认定。同样,证明出勤的证据也必须是原始的记录凭证。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在举证要求上是有很多区别的。首先,双方在劳动仲裁时可以随时提出证据。这对双方来说虽然是一样的,但是明显的受益者是单位。

因为单位在劳动纠纷举证能力上,本来就占优势地位。

其次,劳动仲裁中没有规定逾期举证的不当后果。但是在劳动争议进入法院诉讼中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施行之后,在法院进行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视为丧失了举证的权利。

再次,劳动仲裁中没有规定伪证的后果,也就是说,在劳动仲裁时,即使提交了伪证,仲裁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对提交伪证者进行处罚。

可是在法院则不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是可以对提交伪证者进行处罚的。

劳动争议仲裁虽然不能说是完全意义上的打官司,但它基本具备打官司的特征,因此,也适合“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这里所说的“事实”不仅是单方面的主观认定,而是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

在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推举证”的原则,即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承担。但由于劳动争议是比较特殊的民事案件,它的举证责任规则不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是难以得到充分的证据的。

因此,有关法律强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诉讼请求,但劳动者并不一定负有举证责任。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应该负担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规定在以下6种情况的官司中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

根据这个规定,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必须举出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例如,某员工因违纪而被单位扣发工资,他不服决定而提起仲裁(或诉讼),该员工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违纪,而单位却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员工违纪,并且证明处罚程序的合法和合理,并符合法律及有关企业规章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进行倾斜保护的基本理念,防止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在信息来源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相差悬殊而产生的不公平。

#####由于你的问题逻辑上有点散,我只能这样回答了,总之,在劳动仲裁时,并没有举证倒置的问题,作为用人单位比较有利,可以制作一些“伪证”来获得仲裁的胜利,但是,到了诉讼阶段就不能这样做了。。。。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尽量利用仲裁的证据优势和劳动者达成比较有利的和解,这样可以避免劳动者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最后败诉的结果。。。。。

个人法律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