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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管辖法院以双方约定为准;《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规定管辖法院以劳动纠纷发生地为准,

劳动纠纷 2025-04-18 08:31

一、《合同法》规定管辖法院以双方约定为准;《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规定管辖法院以劳动纠纷发生地为准,

因为劳动合同纠纷是先裁后审,就对劳动争议主管的范围而言,法院和仲裁是相同的,但在序位上 仲裁主管优先于法院主管,所以纠纷所在地和劳动仲裁管辖地是一致的。换句话说,法院是顺应了劳动仲裁的管辖。 合同法的约定不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有法定的不能约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是什么意思,是找什么部门

发生劳动争议时是找劳动局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局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四、北京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一)位于城、近郊区的中央和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

(一)位于城、近郊区的中央和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市认为应当由本委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区、县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除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工勤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五)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六)外省、市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七)房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县、顺义县、平谷县、密云县、怀柔县、昌平县、延庆县等远郊区、县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辖区

内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区、县仲裁委员会移送的疑难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将所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移交给区、县仲裁委员会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的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其主要营业地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理地区的,由用人单位一方工商登记注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区、县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由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分布在不同区、县的部分行业中无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