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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劳动纠纷 2025-04-27 13:31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规章制度对员工家属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王某为某公司检验组检验员。2008年8月29日,王某因工作事由与检验组组长殷某发生争执。当日下班途中,殷某相遇王某之夫周某并与其发生口角,随后周某殴打殷某,该事件经派出所介入当天处理结束。几天后,公司公布一份员工工作奖惩公告。公告称,王某指使丈夫周某辱骂、嫌告殴打殷某,违反了公司 《员工手册》相关规定: “员工或员工家属对公司同事或同事家属施加暴力、威胁或重大侮辱行为,予以开除。”因此,公司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王某不服,向当地轿闹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诉称自己没有指使丈夫与任何人发生冲突,公司以员工之夫的个人行为辞退员工于法无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请求裁决公司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向其支付赔偿金。

争论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家属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例分析

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并在单位范围内适用的规则。从制定程序上来说,法律并未要求职工家属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从内容上来说,规章制度规定的是与员工工作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员工家属不是用人单位成员,不享有用人单位的任何权利,自然也不应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其义务,更不能规定因员工家属不遵守制度而由员工承担责任。

在基于民事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和出于对第三人的合理性保护需要,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一方实施的某些行为视为具有代理权的双方共同行为,这也并非一概而论,主要体现在某些情形下的财产处分行为上,而非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劳动关系行为中。当然,若员工与家属之间对某一严重违纪行为具有共同故意,该行为存在一方被另一方所指使或双方共同实施等情形,则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要求员工承担不利后果,但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必须对其主张的 “王某指使其丈夫周某盯梢、殴打”充分举证 (如派出所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笔录)芹帆明,才能对王某作出处理。事实上,这样处理所体现的并非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家属具有约束力,依然是对员工的约束力。因为家属系在员工教唆、双方合谋下实施的行为,员工的行为作为双方共同故意所实施行为的组成部分,与行为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同类情形中,纵使行为的实施者不是员工家属而是其他人,对员工的约束力也是一样的。

本案中,公司虽辩称王某对其丈夫进行了指使,但不能举证证实,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后果自然不能由其配偶王某承担。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若公司直接以周某殴打殷某和周某系王某配偶为由辞退王某,亦会因该条制度的不合法而不能被支持。故仲裁委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劳动局)

经典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宋某与中日合资公司的劳动争议

宋某,担任中日合资公司财务部会计,因两次违反劳动纪律被公司解雇。第一次,她未经过允许擅自离开公司去自由市场购买水果,被财务部经理发现并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她在工作时间偷逛商场,被公司副总经理遇见。根据《员工守则》的规定,公司对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宋某不服,她认为公司未给予书面警告,因此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宋某两次违纪行为明确,证据确凿。尽管第一次警告是以口头形式给出的,但这只是一个程序问题,并不影响对其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应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在这个案例中,《员工守则》作为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规范了职工的行为准则以及企业对职工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公司在处理宋某的违纪行为时,必须依照《员工守则》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进行。由于公司未对宋某的第一次违纪给予书面警告,因此其第二次违纪不能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处理程序不合法应予以撤销。

案例二:环境民事纠纷解决方法

一、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项目才能投入生产或使用。

二、限期治理制度

对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可以对其进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如果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可以加收超标准排污费,或者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甚至责令停业、关闭。

三、排污收费制度

对于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征收排污费。向水体排污的单位即使未超过排放标准,也需缴纳排污费。向大气和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

四、环境民事侵权责任

环境民事侵权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要求行为违法。达标排污、已缴纳排污费是承担行政责任的条件。

免责条件包括:1、不可抗力造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2、受害人自我致害(但不能是小孩的自我致害);3、第三方的过错。

五、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

1、环境行政处理:对于赔偿责任和金额的纠纷,可以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行政调解。不服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环境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为3年;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