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需要走哪些步骤
一、劳动仲裁需要走哪些步骤
劳动仲裁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启动仲裁程序的关键是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的仲裁申请;2、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3、立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4、送达申诉书副本,仲裁委员会应在立案后通知被申诉人,并将申诉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诉人;5、组建仲裁庭,制定详细的仲裁方案;6、通知当事人,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则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最终制作并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仲裁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并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
申请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涉及多个环节,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公正保护。首先,需了解仲裁时效,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这一规定下,提出申请成为第一步。
接着,准备好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申请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在符合的情况下通知申请人,若不符合则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同时,对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情况,申请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立案受理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需在收到副本后十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后同样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即使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仲裁程序亦可继续进行。
调解是仲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会先行调解。若调解达成协议,则制作调解书,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调解不成或在送达前一方反悔,则仲裁庭将及时作出裁决。
开庭审理阶段,首先明确仲裁庭的组成,通常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或在简单案件中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必要时,可申请回避,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与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关系、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关系,或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并接受请客送礼等。
在开庭日期确定后,仲裁庭应提前五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若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延期。
鉴定环节,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时,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或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在某些情况下,可申请撤诉。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则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同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时,可申请先予执行。
仲裁裁决应在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若情况复杂,需延期,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先予执行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条件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无需提供担保。
最后,申请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时,需提供申请执行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仲裁裁决书和送达证明等材料。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维护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三、请问劳动仲裁有哪些程序
看一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吧。
劳动仲裁有以下几个程序: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三、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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