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知识产权 > 正文

国家商标网查询入口官网

知识产权 2025-04-27 20:16

国家商标网查询入口官网

要查询商标信息或进行相关服务,可以访问官方渠道——国家知识产权竖键氏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网址为。

这个网站提供了全方位的商标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网上申请,方便申请人直接通过网络提交申请资料,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同时,商标网上查询功能也十分强大,公众可以在此查找商标状态、注册信息以及查询相关政策文件,对于商标使用者和申请人来说,是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商标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标识,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它可以是文余散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声音,甚至这些元素亮基的组合。当一个品牌或其标识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程序进行注册,便成为“商标”。注册商标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注册者拥有专用权,确保了其在市场上独一无二的地位。

在中国,商标注册非常重要,它区分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经过官方注册并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益。而未注册商标则不具有这种法律保护,使用时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因此,为了保障权益,许多企业在进入市场前都会选择商标注册,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上,商标的跨国注册更为常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 35 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基于尼斯分类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填报其所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别和名称。为使相关市场主体正确理解第35 类服务项目的内涵和外延,了解相关分类项目本意,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制定本指引。

第35类服务项目特点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按分类要求,商品销售不视为服务。

正确理解第35类服务项目,通常情况下,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的普通商品生产企业,无需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具体服务类别包括:

广告相关服务:为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进行广告、制作广告或者提供广告策划等服务,例如“广告、张贴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片制作、户外广告、电影广告、广告咨询、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等。不包括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直接进行广告宣传等。

商业管理辅助相关服务:为帮助他人对其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提供帮助的行为,例如“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研究、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活动、商业评估服务、商业数据分析、市场调查研究、消费者研究”等。不包括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加强自身企业管理而为自身从事的日常企业管理、商业分析、研究、调查等。

特许经营相关服务:为他人的特许经营行为提供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包括特许人进行的特许经营行为本身。“特许经营”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概念不同。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所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旨在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商业性管理等帮助。

进出口代理服务:相关商业主体通过提供专业代理服务为他人的商品办理进出口贸易等事项。不包括以买卖方式交易自身商品的情形,也不包括自行办理自己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等。

为他人推销服务:为帮助他人提升其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的销量或者需求,提供具体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不包括通过零售或者批发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出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也不包括销售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以赚取差价的情形。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相关商业主体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线上平台,聚集在该平台上的卖家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形成了一个集合性的市场,买家可通过登录平台选购所需商品或者服务。不包括开设线上店铺从事销售活动等。

人事相关服务:为他人提供人事管理、人员招收、招聘等服务。不包括企业自身内部从事的人事管理、职工岗位调整及为自己的企业招聘人员等行为。

办公事务相关服务:为他人提供文档复印、档案管理、速记等办公事务服务。不包括为企业自身开展工作进行的内部档案管理、打印复印等行为。

财会相关服务:为他人提供财会相关服务。不包括企业自身直接开展或者聘请他人帮助自己开展的税务筹划及商业审计等。

寻找赞助服务:为他人寻找赞助服务,不包括为自己的相关商业活动寻找赞助,也不包括为他人提供赞助等行为。

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将药品、药用制剂、卫生制剂、医疗用品、兽药、兽医用制剂等需要获得国家批准和资质证书才可零售或批发的商品集中和归类(运输除外),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该服务是指为上述特殊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提供的综合便利服务行为。

正确使用第35 类服务商标时,商标注册人应当对注册商标进行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商标注册人应规范使用已注册商标。

在店铺门头上的商标使用是为了销售自己所生产的商品的,不属于对“为他人推销”服务的使用。当其他市场主体以核定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作为权利基础对上述行为主张侵权时,被控侵权人即便是获得了“为他人推销”服务的注册商标,该行为仍然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为规制“囤而不用”的商标注册行为、清理闲置商标,释放有限资源、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我国设立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即在商标核准注册满三年后,任何主体或个人都可以因商标连续三年没有投入实际使用而提起撤销申请。

商标权利人在收集、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时,可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合同应体现服务商标标识、商标号、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合同应有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验收单等,即合同与发票、付款凭证、验收单在体现的服务商标、商品、服务金额、服务内容、时间等内容上能够一一对应。

注意留存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以及通过电子媒体、网络等途径对服务商标进行宣传的证据。

服务场所应统一标注商标,如门头、招牌、内部墙壁、服务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菜单、价目表、办公文具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应标明服务商标;委托设计公司就上述载体进行设计、制作的合同及发票,应体现服务商标。

同一类别有多件商标,且商标显著部分不同时,应有意识地区分使用,并留存好各商标的使用证据。

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同时,作为商标使用时可以在商标右上角标注以作区分。

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无法投入使用时,收集、整理好相关抗辩证据。

权利的维护和行使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商标权利人应避免权利滥用或过度维权,相关当事人也应避免超过限度的使用行为。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其服务均有可能具有一定的“商业性”及“管理性”等特点或属性。第35类服务商标权利人不能因其他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提供的服务存在上述属性就认为该等行为与第35类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从而认为侵害其第 35 类服务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禁止其他市场主体正当提供服务。

相关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时,也应注意使用方式和界限,避免超出必要限度。例如,相关当事人在正当使用商品商标时,应注意使用方式和界限,避免相关具体使用行为造成对他人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再如,商标被许可人应当严格在被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进行使用,避免超出被许可范围的相关使用行为造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