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信用卡“卡奴”如何翻身
一、看信用卡“卡奴”如何翻身
信用卡债务一旦产生,卡奴就必须认真对待,不能逃避,必须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法。持卡人只有主动寻求解决方法才能摆脱卡奴命运,重新走上健康的财务生活。 ·量入为出,合理规划。 要想摆脱卡奴命运,必须量入为出,控制自己的消费欲望,将消费尽量控制在生活必须之内,杜绝一切奢侈和不理性消费。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和日常消费制定出支出预算,日常经济以预算为准,节省下来的钱用来还信用卡的卡债。在还款期间坚决杜绝透支,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要记账,月底总结。 ·开源节流,积极还款。 开源能够让你的总收入增加,会减少你的娱乐消费和逛街等容易产生消费冲动的时间,还能锻炼你的工作能力,你的总收入增加了,那么你可以支配的金钱额度也就增加了,每个月能用来还账的钱也就增加了,还账速度自然快了。节流是指适度的降低生活舒适度,省钱过日子,控制消费,将节省下来的金钱用来还账,争取早日摆脱卡奴困境。开源节流双管齐下,那么你走出卡奴困境的速度就会快多了。 ·巧妙周转,主动谈判。 卡奴的信用卡债务是实实在在存在的,然而信用卡债务的利率过高,这个时候你可以通过别的方式贷款,比如说抵押房子或者汽车来获得银行贷款,这个年利率一般才8%左右,而且没有一些其余的滞纳金等费用,比18%年利率和一堆其余费用的信用卡债务划算多了,先贷款还信用卡债务,再还贷款,就能节省利息。银行作为发卡机构,他的目的是为了盈利,绝对不是为了跟你法庭上见。所以欠款后,主动跟银行或者催款单位谈判,表明自己坚决还款的态度,争取到最合适的还款方式和额度,这样有助于短期债务压力的减少,给自己一个合理的周转时间。
二、帮人担保,现在债务人起诉我,我该怎么办?
担保人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偿还责任,担保人履行偿还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如果债务人被抓,担保人无力偿还会被拘留
如果债务人被抓,担保人无力偿还不会被拘留。担保人仅仅充当赔偿责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
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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