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之工伤
一、劳动法 之工伤
1、王某是处在工作时间,只是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了伤害,殘九级,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算工伤。
2、王某的认定为工伤,则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计发相关待遇,医疗期间照发工资。工资的计算按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3、王某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应安排其它其能所及的工作。如果不安排,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伤残就业金和一次性伤津贴。
如果公司违法,你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你不懂,可以找个熟悉相关法律知道的代理 一下。
二、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该怎么办?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三、用工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单位未依法提前30天通知,你可依法所要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第二,单位应依法支付你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第三,你应向单位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凭此证明到劳动部门登记失业,在一年内按月领取失业金。如单位不予理睬,你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四、用人单位停发工资、停缴社保是否可以认定其已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现实工作中,某些公司会通过暂停支付工资方式迫使员工自行离职,从而:
1、大多数不懂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员工,可能就此放弃维权,只求追回拖欠工资;
2、部分精通法律且善于利用法律的员工,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公司暂停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员工接受离职,公司目的达成且无需额外成本;若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此为依据仅需公司支付补偿金,即可实现解除劳动合同。
但很少有人知晓,当公司停发工资、停止缴纳社保时,一般会被视为“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员工据此可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赔偿金责任。
参考以下案例(非原创,来源于网络)
案例一:南京中院(2014)宁民终字第4826号
本院认为,九竹公司向社保机构出具解除与沈科劳动关系证明并停缴沈科社保,即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沈科得知社保被停,提出劳动仲裁,表明其接受解除结果但要求追究公司责任,故双方劳动关系于九竹公司作出解除证明时,即2014年6月6日解除。
案例二:珠海中院(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994号
本院认为,宇坤公司停发工资与停缴社保足以表示解除劳动关系。宇坤公司虽主张只是暂时停发工资及社保,但未明确停发期限,主张难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宇坤公司未出具解除通知书,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于理不合。
案例三:无锡中院(2016)苏02民终1047号
本院认为,在无法达成一致保留劳动关系情况下,金海公司通过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等方式表达了单方面解除与韩彬劳动关系的意愿,其行为符合双方协商中已表达的意愿结果,亦是未能达成一致解除条件的自然结果。金海公司解除与韩彬的劳动关系后,虽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但不能否定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案例四: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时,公司拒不发放停工待遇并停缴员工社保,构成事实上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五:唐某诉K公司案
唐某于2010年6月24日入职K公司,K公司暂停支付工资、停止为其缴纳社保,但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K公司主张未解除劳动关系,但其行为足以产生解除意思表示。K公司未明确暂停期限,且无解除理由,且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发放解除通知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由于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导致工作十几年的员工被解聘,会有什么赔偿?
工作一年就有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十几年就是差不多一年的工资作为离职补偿金,如果合同没有到期还有额外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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