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给加班费属于什么行为?
劳动纠纷
2025-06-27 12:16
加班不给加班费属于什么行为?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同时,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对于企业来说,有时由于业务扩展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在所难免,但是,加班并非企业的“免费午餐”,安排员工加班若不支付员工加班费,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支付,若逾期不支付,企业则需要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使用其两个月,(该员工之前与该公司的实习期已顺利结束)请问该公司的行为属
是的。单位未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从其入职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如果你的实习期内还未毕业的(即实际还是学生身份的),以取得毕业证书交给单位复印存档的日期为正式的入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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