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与劳务合同纠纷的区别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与劳务合同纠纷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当一方违反合同内容时,即产生合同纠纷,合同的存在就是为了在这种情况下起到保障作用。那么,劳务合同纠纷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以下是整理的内容。
一、劳务合同纠纷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区别
1. 主体资格不同:追索劳动报酬的主体一方是企业或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可以是法人、组织或个人。
2. 主体性质及关系不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双方主体不仅提供劳务,还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与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务合同主体双方仅存在劳务关系,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
3. 调整的法律不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主要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而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等进行调整。
4. 接受劳务一方的义务不同: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为劳动者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中的强行性规定,双方不得协商、变更。如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可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劳务行政部门也可以行使行政职权,对相关用人单位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在劳务合同中,接受劳务一方并无此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如果接受劳务一方违约,将产生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5. 处理纠纷的方式不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双方如对相关费用已经结算,则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否则,须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务合同的特征
1. 主体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
2. 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
3. 内容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
4. 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三、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约定工资支付、试用期问题、工作时间问题、社会保险约定问题、工作内容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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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纠纷和追讨报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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