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网络暴力引起的自杀算犯罪么?
一、由于网络暴力引起的自杀算犯罪么?
网络暴力能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道德底线,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亟待运用教育、道德约束、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民们若想获得自由表达的权利,也要担当起维护网络文明与道德的使命。
二、失火犯罪,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犯罪吗?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至于何为情节较轻,不能只看一个方面的情况,而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然后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 (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民事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 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 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三、债务纠纷录音的危害?
我们都知道在与亲朋好友之间发生了经济上的纠纷时,都会有必要的留下证据,这样避免将来债务清还时期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麻烦。
我们都知道一份完整的债务合同(借条欠条)需要具备借贷双方的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债务具体金额以及目的(最好大写小写都有)以及具体出借日期以及还款日期。同时有利息的前提下,也应该一并写上。后期添加也容易引起没必要的麻烦。有了借条债务合同后,最好需要第三人见证或担保。如果没有人能担保,也请第三人见证债务事实的发生(方便日后维权)。
债务纠纷避免不了沟通,沟通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社交平台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电话以及短信等方式的沟通,都可以用来证明债务关系的事实依据。那么录音证据在什么场合下是合法有效的呢?
1、公开场合的第三人录音,有其他人对债务问题的沟通进行录音,具有合法性。
2、公开场合与债务人就债务事实沟通的录音。
3、录音内容完整、清晰,并且没有进行加工处理过的。
也就是说符合上面几点的录音内容都是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据。同时通过以下方式录音的都不被法律认可,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取证方式:
通过对债务人事实偷拍偷录,在其住处安装摄像头(未被当事人同意认可的);对债务人手机安装窃听软件,窃取债务人通话记录的。对录音内容后期加工处理过的录音内容法院对录音内容审查时,债务人对录音内容提出反对意见并且提出证据证明录音的问题所在,该录音则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来主张维权。
通过以上可以得知,法律是认可录音作为债务纠纷时维权工具的使用。但前提必须是法律认可合法的录音。
四、没有犯罪对象的犯罪是什么犯罪?
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的啊,犯罪对象是具体的物或者人。比如脱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
应该这样说,不存在侵害法益则不构成犯罪。
犯罪对象与法益有很大区别的。所侵害的法益就是指犯罪的客体。
如偷越国边境罪,很难说其侵害的具体犯罪对象,而只能说明其所侵害的法益。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者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五、债务纠纷开庭和调解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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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不同。两者的区别之一就是处置方式不同。庭前调解的性质是调解,也就是双方不注重证据事实,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说到调解,就会涉及双方让步的问题,因为只有双方都让步,矛盾才能得到最好的化解,因此在处置的时候还是会掺杂很多情感问题。而开庭就是注重审查案子的事实和证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置,处置的过程不掺杂任何情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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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不同。两者的区别之二就是强制性不同。庭前调解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强制性,假如双方不愿意调解,也就不能去进行庭前调解。但是开庭则是有强制性的,无论你愿意还是不愿意,都必须要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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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不同。两者的区别之三就是结果不同。庭前调解完的最终结果是调解结案,一般就是出调解书。但假如是开庭的话,那案子的最后结果就是或者出判决书或裁决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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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不同。两者的区别之四就是要求不同。庭前调解的要求要宽松一些,在调解的时候,双方可以不带任何证据材料,只要人到现场就可以了。但是开庭的话,双方当事人就必须带齐证据材料,还会涉及质证的问题,所以开庭的要求要严格得多。
六、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 A、犯罪的主体B、犯罪表示C、犯罪的目的D、犯罪的故意?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其中,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容,是构成任何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观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所以又被称之为选择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可以影响量刑。
七、债务纠纷被告人说话的技巧?
作为被告方在法庭上一定要认真对待法官的提问,千万不要感情用事。回答法官的问题要简明扼要,准确把握问题的实质进行回答。否则不仅会被对方抓住把柄,还会给法官造成不良的印象。
2,被告方上庭后,首先稳定自己的情绪,注意谈吐,不说脏话、气话,不抢话、插话,当需要你发言时再表达自己的观点,如果有律师陪同,则由律师为主陈述你的观点和证据,如果需要补充,请三思而后“言”。
3,被告方在庭上不能接打电话,不能随意发言等,总之,法庭是讲道理的地方,法官安排你发言的时候你才发言,别人发言的时候,你就算有再大的意见,都要等对方说完了,法官允许你发言的情况下才能说。在法庭上不听从法官的指挥,就是违反法庭纪律。
八、债务纠纷二审改判的几率?
债务纠纷二审是否要改判要看具体情况,二审改判的前提是一审的判决有一定错误。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九、有债务纠纷的公司能注销吗?
公司有债权债务的情况下,是不可以注销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清算处理,必须对相关情况进行合法的处理后才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注销处理。但破产清算除外。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十、犯罪性质和犯罪形态的区别?
一、犯罪形态是指什么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
犯罪的形态有4种,分完成和不完成状态。
犯罪的完成形态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二、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阶段的区别
1、故意犯罪的过程是对犯罪在时间、空间上的发展持续所作的描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完成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的表现。
2、故意犯罪的阶段也称为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人为划分的段落。可分为犯意形成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行为后阶段等。
3、故意犯罪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包含若干具体的故意犯罪阶段,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阶段处在故意犯罪发展的总过程中,呈现出先后相互衔接、此起彼伏的递进和发展变化关系。运动、变化和发展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属性与特征。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三、犯罪形态的存在范围
不能存在于过失犯罪中
1、过失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发生危害结果和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而犯罪的停止形态中完成形态当然不具备法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无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也就无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存在的意义。未完成形态是相对于完成形态而言的,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存在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问题。
2、从主观上来看,过失犯罪的罪过是疏忽大意的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人意志因素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故也无所谓犯罪停止形态中"为了犯罪创造条件,制造工具"以及"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的故意内容,否则就是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1、从主观方面来看,间接故意犯罪行为没有确定的犯罪意图,与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主观特征不符,"放任"心理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更谈不上其追求是否实现,而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着犯罪意志和心理追求。
2、从客观方面来说,行为人所预见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符合其放任心理,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有发生了实际的危害结果才予以定罪,否则谈不上定罪,当然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故对其来说,也只是是否成立犯罪问题。
并非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着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的停止形态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往往经历一个预备犯罪、实行犯罪和完成犯罪的阶段。如果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某种主客观原因停止下来而不再发展,就形成了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2、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所有停止形态。因为有些犯罪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还有些犯罪只存在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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