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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转让债权?

债权债务 2025-04-26 13:16

一、什么是转让债权?

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债权转让合同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形成,渊源于原合同,但又与原合同有不同的地方,因此其转让的效果也呈如下特点: (一)、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风凛凛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如:原合同标的为法律所禁止的,本身无效,那么债权人就此债权的转让也无效,则债权转让合同也部分无效,就原合同无效部分,债权转让合同亦部分无效。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债权转让合同的标的、金额、数量以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均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否则,则视为合同的变更,而非债权的转让了。 (三)、债权转让的条件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债权转让除外的3种情形:“(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所谓合同性质主要指具有人身性质的诸如继承、身份权、人格权、肖像权及人身损害赔偿等;当事人约定指当事人就债权转让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债务人如果知道债权人转让给第三人就不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指法律明文规定了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形或受让主体的限制。如某些行业规定了特定的企业才可经营,或企业章程规定了经营范围,则相关的债权转让也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格与经营能力。 二、债权转让的意义 《民法通则》第91条不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区分,一概以债务人同意为成立或生效要件,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的性质规定,而《合同法》对债权的转让与债务的转让作了区分,债权的转让只须通知债务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必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而债务的转让则须债务人同意为有效要件。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合同法》的规定则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的价值取向不一,体现了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80年代建立初和90年代完善过程中的利益选择,更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二、已知股权现金流量=自由现金流量-税后利息支出-偿还债务本金+新借债务,为什么是减税后利息?

这里应理解为:净负债增加不包括应付利息变化引起的部分。 补充: 1、“应付利息”也属于金融负债。支付利息费用也会导致净负债的变化。 2、债务现金流量是从债权人方面来看的是流出还是流进 3、税后利息费用是债权人收到为流进是为正,而净负债增加则是债权人又借钱了是为流出为负。 4、债务现金流量的含义是企业可以分配给债权人的税后现金流量,流量方向站在债权人角度,但是金额站在企业角度考虑。 5、利息给债权人带来现金流入,净负债增加是债权人追加投入企业的资金,造成债权人现金流出,而利息可以抵减筹资企业的所得税,给企业实际造成的现金流出为税后利息。 6、因此债务现金流量=流入-流出=税后利息费用-净负债的增加。

三、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简答题:1、营运资本分析时应注意哪些问题?2、简述债权人进行财务报表的目的。

营运资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资本-长期资产

“营运资本”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的解释。广义营运资本的意义就是企业的流动资产总额,这个概念主要在研究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周转状况时使用。狭义的营运资本是指企业的流动资产总额减去各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也称净营运资本。由于净营运资本被视为可作为企业非流动资产投资和用于清偿非流动负债的资金来源,所以,狭义的流动资本概念主要在研究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财务风险时使用。因此,企业营运资本的持有状况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风险两个方面。

注意项目:

1、流动资产的真实性,有没有多列资产

2、流动负债的真实性,有没有少计负债

债权人财务报表目的:

(一)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为债权人的投资、贷款决策提供信息

(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为债权人提供企业济管理提水平提供资料

(三) 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为为债权人加强检查、监督,维护债券安全提供资料

为了考察企业偿付利息能力的稳定性,一般应计算5年或5年以上的利息保障倍数。保守起见,应选择5年中最低的利息保障倍数值作为基本的利息偿付能力指标。

关于该指标的计算,须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损益表对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进行分析,作为利息支付保障的“分子”,只应该包括经常收益。

(2)特别项目(如:火灾损失等)、停止经营、会计方针变更的累计影响。 (3)利息费用不仅包括作为当期费用反映的利息费用,还应包括资本化的利息费用。

(4)未收到现金红利的权益收益,可考虑予以扣除。

(5)当存在股权少于100%但需要合并的子公司时,少数股权收益不应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