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劳动法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是无效的原因,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然后是赔偿责任的确定,第一是依据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二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二、关于劳务纠纷中侵权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
您好,
关于劳务纠纷中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除了要求劳动报酬之外,是否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应区分过错方而定:如果是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则劳动者应自行承担其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损失,一般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则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用人单位的原因即用人单位过错。所谓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实务中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手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标准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进行赔偿。例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此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也有过错甚至给用人单位也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确定劳动者应得的经济损失时,要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其给自己及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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